盘点新年新规矩给百姓生活带来的新变化(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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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05:38 北京青年报 | ||
汽车尾气排放有新标准,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新的认证;因公出国(境)人员购汇标准从200美元提高到了400美元,房贷、车贷的利率却开始下调了;经济适用房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空置房购买却不再免契税。所有这些,都是明天——新一年的第一天,给我们带来的变化。 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了 本报讯 今年6月29日,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该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这部法律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意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 本报讯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登记及管理方式。 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来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改为由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原来的外汇局审核债务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改为由债权人自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将通过对债权银行贷款登记及账户管理、还本付息操作的监控,实现对外汇贷款运作情况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王雅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对企业、银行和外汇管理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简化了办事手续,疏通了融资渠道;而银行则增加了自主权和主动性,更重要的是,增强了银行的责任和监管意识;从外汇管理角度看,改变了过去直接面对千家万户企业的管理方式,转而通过银行实施监管,有利于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因公出国(境)人员购汇标准提高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为适应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财政部的意见和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因公出国(境)供汇的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继续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售汇业务管理的同时,也相应调整了因公出国(境)供汇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副处长张淑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将因公个人购汇的标准从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做法,这样可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活动和交流。而且,按照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国的外汇储备完全有能力供应外汇。据其了解,不仅个人购汇的标准提高了,而且现在因公出国(境),原来不能实报实销的城市间的交通费用,现在也可以完全报销了。 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 本报讯 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的规定。这是自2001年9月1日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后的又一次提速。这意味着,自2003年1月1日起,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副司长韩红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缩短,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推进我国涉外经济统计透明度的建设,更好地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也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齐雁冰范海涛)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要管起来 本报讯 由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天开始正式执行。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业内人士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济适用房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报讯(记者陆纯) 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制定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对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规定已经减免的费用等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保险法》修改空间还很大 本报讯 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推进保险业创新方面作出了修改。如由监管机构来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超越权限的行为负责,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则只需备案;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取消法定分保等。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系副主任庹国柱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法有积极意义,但仍存在较大修改空间。修改后的《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和对保险监管尤其是对保险人的监管力度,同时在推进保险业竞争和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是合二为一的,这次只修改了《保险业法》的部分内容,而没有修改《保险合同法》,总体上讲,这次的《保险法》修改还不能称为本质的修改,今后继续修改的空间还很大。 明起购买空置房不再免契税 本报讯 记者从本市税务部门了解到,对购买空置房实行免征契税的政策在今天停止实行。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不再对空置商品房实行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空置房销售的优惠政策,自1999年8月1日起,本市实行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空置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住空置房免征契税的政策。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该文件所说的空置房有严格的界定,即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竣工验收表,但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房。自2001年以来,这个政策有所调整,从2001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档住宅,不再免征契税,但个人如果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普通住宅,照样免征契税。同时还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由此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据介绍,如果购房人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买了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的普通住宅,可带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以及该商品房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的证明,到当地税务局办理免税手续。办完免税手续后,都可享受免交契税。 邮寄纳税邮资要自付 本报讯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选择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必须自行承担纳税申报费用。昨天,北京市地税局正式对外发布了这一消息。 据了解,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是北京市地税局从1996年开始推广的,几年里,实行邮寄申报的挂号邮资和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的各项费用一直都是由税务机关承担。 据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员介绍,改变付费方式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随着邮寄申报方式的逐渐推广,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逐年都在增加,已经从当初的几万户发展到目前的17万多户,占正常税务登记户数的54%左右。税务机关负担的邮资也从实行初期的每年300万元左右增加到现在的每年600万元左右,税收成本增加。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大力推广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目前选择网上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正迅速增加。各种申报方式中,只有邮寄申报的申报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其他申报方式均由纳税人自行负担,这对采用其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有失公平。(陆纯 张艳丽 刘新雷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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