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户籍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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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09:46 三秦都市报 | ||
原就读学校可免费保管两年 本报讯 记者 杨 雯 实习生 王朝阁本报开设的“毕业生就业情报站”栏目受到了广大毕业生朋友和高校就业办老师的欢迎,有不少毕业生朋友打电话询问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昨日,陕师大的党同学询问如果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自己的档案和户口及党关系等如何安排,对于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教育厅有关人士。 据省教育厅学生处孙老师介绍,省教育厅于12月初下发的《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就有明确规定,希望广大毕业生朋友周知,《意见》规定: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不得收取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学校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等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如需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保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之后,可将本人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学校两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能再申请办理保留关系。关系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其不再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学籍,不能在校住宿,不得干扰在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发生的各种行为与学校无关。批准办理保留关系的毕业生,应主动与学校经常保持联系,自觉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服务。一年之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手续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收取就业服务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保管费包括不按就业协议就业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档案。 《意见》还指出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规定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不受理定向、委培毕业生关系保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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