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五年过渡”养老金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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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11:1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热线消息最近有一些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同志陆续向本报来电来信询问什么是“待遇五年过渡”。 所谓“待遇五年过渡”是原来经过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在199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由于,行业统筹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不同,为了保证退休职工的待遇向《条例》的计算办法平衡过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分别按原行业办法和我省《条例》办法计算,如果按《条例》计算的待遇高于原行业办法计算的,就以《条例》办法计算的待遇作为本人待遇;如果原行业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条例》计算的,就以二者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加发补贴,加发补贴的比例1999年为90%、2000年为70%、2001年为50%、2002年为30%、2003年为10%,每年递减20%。从2004年1月1日起退休的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其待遇统一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算。 (王萍李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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