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索赔不是漫天要价 油船泄漏索赔官司跟踪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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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15:00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敏胡然实习生孙倩琳)“塔斯曼海”轮油污索赔案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因此事涉及很多常人较为陌生的海事方面知识,读者们提出了一些疑问,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索赔并非漫天要价 此次油污事故,有关受害各方将起诉索赔上亿元人民币,这个索赔数额是否过高?市海洋局和部分渔民代表的代理律师方国庆解释说,索赔是完全有证据支持的,并非漫天要价。 我国近年来油污事故多发,但大多发生在黄海、南海或公海海域等开放性水域,而此次事故发生在近海的渤海湾,水交换能力、自洁能力很差,“塔斯曼海”轮漏出的原油,如换在其他海域可能不是十分严重,但对渤海湾的影响却是严重的,不但海洋生物难以存活,还会影响到生物资源的再生和繁殖。广而言之,包括沿岸的盐业、旅游等资源也会受到相应影响,国外发生油污事故后,索赔的项目要更为广泛。1989年发生的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油污事故,最终判赔80亿美元,日前发生的“威望号”油污事故,据有关人士分析赔金额更将高达90亿美元。国内也有相关判例,如1995年发生在我国广东海域的那次油污事故,最后经法院判决,受害方应获得赔偿3千万元人民币。 完善的油污赔偿机制 如此高的索赔请求,肇事油轮赔得起吗?这是许多人提出的疑问,针对这个问题,方律师解答说,对此完全不必多虑,国际上有一套完善的三级油污赔偿机制。 首先,各个大的油轮船东每年要向类似保险公司性质的保赔协会摊资,一旦出险,受害方可直接起诉保赔协会,由其来承担赔偿,船东并不掏钱。这也是此案中,“塔斯曼海”轮的保险方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之所以被列为被告的原因。 另外,海上油污事故发生后,往往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船东必须对此负严格责任,须向受害方进行充分的、完全的赔偿,这样做常常会使船东破产,给海上石油运输业带来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受害方的权益得以实现。为此,根据“92公约”,每艘油轮将根据其吨位享受一定数额的责任限制,如“塔斯曼海”轮的责任限制大约为3千万美元。如赔偿数额超出责任限制,还有由很多国家的船东和用油方出资建立的“油污基金”出资赔偿,该基金的限额是1亿3500万美元。如果还不够,也不用担心,还有第三级赔偿机制,由更大的一些船东和用油方、石油公司出资建立的更高一级的基金。这也就是为什么像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等非常严重的油污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受污染环境能得以恢复的原因。 为何没起诉“顺凯一号” 既然是两船相撞,为何先期起诉的海洋局没起诉“顺凯一号”呢?方国庆律师说,这里面存在较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如何界定两船的责任,在我国法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是油污事故实行“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即两轮相撞后,油是从“塔斯曼海”轮漏出,除非“塔”轮有证据证明“顺凯一号”对事故负全责,或战争等特殊原因等,“塔”轮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塔”轮认为“顺”轮对相撞事故应承担责任,其可在赔偿后,另行向“顺”轮起诉。 其次,“顺”轮价值不高,赔不起,加之该轮是货轮,不像油轮“塔斯曼海”有一套完善的三级油污赔偿机制。综合考虑,他认为起诉“顺凯一号”的意义不大。 “顺凯一号”也被扣押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因素,“顺凯一号”还是未能逃脱被扣押的命运,于12月11日被天津市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扣押该轮的是市渔政渔港管理处。对于扣押该轮,其代理人许光玉律师不愿多谈,只是说扣押该轮只是为了尽可能保护受害方的利益。他认为该轮应该与“塔斯曼海”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顺凯一号”船东代表高得民在接受采访时说,污染海面的是“塔斯曼海”轮,依据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顺凯一号”不应赔钱。另外,“顺凯轮”本身价值也就100多万元人民币,现已被撞坏,就更不值钱了,他们也赔不起受害方的损失。他希望能与受害方调解解决此事,尽早将该船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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