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费者隐私权首次作为单独权利受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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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1日19:1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 (记者 俞丽虹)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 近年来,消费领域侵害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周先生在某家网站注册一个收费电子邮箱,提供了自己的家庭地址 、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从此周先生的手机便不断收到“垃圾短信息”的骚扰。记者本人刚刚办理好ADSL宽带上网手 续,一家“炒股”公司立刻 专家表示,进入信息社会,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已成为经营者开发产品、开拓市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内容。有的经营 者甚至将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作为一种营利手段,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从20 世纪70年代起相继通过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今起正式施行的“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在第2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 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 三人披露”。 据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学军介绍,列入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 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 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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