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医保惠泽面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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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2日13:15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惠泽面进一步扩大了!记者昨天获悉,由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正式出台。 补充意见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并个人自付满规定数额的医疗费即“门槛费”后,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 这一比例将由有关部门从当年职工补充医保基金结余中,扣除风险调节金后,按照参保人员当年年度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情况确定。 具体办法是,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付满8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其中,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保按高于其他参保人员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原报销标准和办法不变,同时对12种慢性病之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按补充意见进行补助,且自付“门槛费”可二项合并,只算一个规定数额。 为了准确记录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为最后核定补助比例提供依据,补充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即使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就医和费用自付结算时仍必须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补充意见计算核定的医疗补助费用,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4月份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配药发生的费用,由药店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费并现金支付,但不能享受补充意见规定的补助。 补充意见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也作出新规定。从2003年度开始,参保人员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记录,至次年的3月底,过期不予办理。(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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