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新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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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3日13:37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吕向辉 通讯员贾京磊)《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的对象是担任团职领导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新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社会保障和培训就业 根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增发退役金。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的,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由所在部队一次性发给个人。在未被录用聘用期间,按照设区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从地方接供之日起统一参加设区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凭借有关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可在现行利率政策管理权限之内给予适当优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凭借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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