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到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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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3日17:20 南方周末 | ||
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社会权利。 此前,该法草案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讨论,都因“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 在民办教育20多年的发展中,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一直是投资者、办学者关注的热点,也可以说是一部分投资民办教育事业者的一块“心病”。在过去,我国管理民办教育的法律依据只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37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显然,这样的规定难以调动社会资金向教育投放的积极性。 从1980年代起,我国的民办教育日渐兴旺。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0年,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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