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修改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限时燃放改全天燃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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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5日02:40 辽沈晚报 | ||
昨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正式对外宣布了《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规定》。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和涉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遵守新规定要求。 限放时间全面调整 沈阳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仍为限放区,限放区内2003年1月22日至2月15日可以全天燃放烟花爆竹。以前在此期间只允许除夕和元宵节24小时燃放,其他时间每日早6时至晚10时可以燃放。 限放品种又有增加 全市禁止销售和燃放质量不合格和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有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双响、闪光雷等危险品,这些烟花爆竹被禁放的原因是“易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新规定中除了上述品种外,又增加了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品,并严禁礼花弹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烟花爆竹指定批发 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必须到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辽宁供销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购货;4个郊区及浑南高科技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等大三环以外地区零售业户按所在地公安局规定,可到当地烟花爆竹经营公司或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辽宁供销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购货;新民市、辽中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到当地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货。所有经营公司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其经营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加贴防伪标识方可销售。 限放区零售业户须购买2万元货 为保证烟花爆竹销售安全,限放区内零售业户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渠道购买2万元的烟花爆竹,以此严格控制非法进货,确保合格产品上市经销。零售业户要按规定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限放区零售业户在规定销售活动结束后,仍有剩余烟花爆竹的,于3月1日前,将剩余烟花爆竹送往公安机关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集中保管。 违规燃放者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该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对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主任记者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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