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解禁象牙贸易 非法购买运输最高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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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6日05:08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我国解禁与象牙及其制品有关的国际贸易活动。日前,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针对这些严重失实的报道发表声明,因我国尚不具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象牙进口国条件,我国将继续严禁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这是记者昨天从国家林业局得到的消息。 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介绍,为执行公约的规定,我国 陈建伟说,我国严禁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凡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者走私一根象牙或6千克象牙制品(国家规定一根象牙或者6千克象牙制品的价值标准是25万元人民币),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声明说,2002年11月3日至15日在智利召开的第十二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有条件地允许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三国适量开展象牙的国际贸易,对于上述三国限额以外的象牙以及其他国家的象牙,公约仍禁止其国际贸易。 陈建伟说,我国对履行公约是负责任的,另外广大公众也应自觉遵守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非法携带、托运、邮寄象牙及其制品出入境,不得非法购买象牙及其制品。 -文/本报记者曾鹏宇 厉建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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