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有关规定 举报假冒伪劣最高奖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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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7日09:18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并实施《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奖励,奖金最高金额达30万元。另外,《关于印发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1〕46号)同时废止。 举报6种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6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奖励范围: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O万元 《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另一种是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人情况进行保密 《办法》对举报人的情况实施保密原则,规定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办法》全文详见2003年第1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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