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严禁象牙贸易 走私情节严重者可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7日15:0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日前,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针对前一段时间有媒体称我国将解禁象牙及其制品国际贸易活动的严重失实报道发表声明。声明说,因我国尚不具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象牙进口国条件,我国将继续严禁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并依照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者走私一根象牙或6千克象牙制品(国家规定一根象牙或者6千克象牙制品的价值标准是25万元人民币),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介绍,为执行公约的规定,我国于1990年6月1日停止从非洲直接进口象牙,1991年全面禁止了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此后,我国一律不批准任何商业性进口象牙的活动。然而,最近5年来,有关国家和我国共查获以中国为目的地的走私象牙案近300起,没收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近30吨,受到国际社会密切关注。 陈建伟说,我国对履行公约是负责任的,我国政府将不断强化管理和执法工作,达到公约所规定的严格的立法、执法、管理体系等11个方面的进口国条件,继而开始进行有限的合法贸易。各级林业、海关、公安、工商、外经贸、外交和旅游等部门将共同努力,高度重视象牙及其制品的贸控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格按照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象牙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或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记者 郄建荣)
免费试用新浪15M任你邮 获数码相机、手机大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