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对厂务公开提出新要求实施责任追究硬化民主测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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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8日10:50 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记者任浩、通讯员彭维俊报道: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厂务公开中经民主测评不合格的企业领导人进行严肃处理。 通知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造成公开失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导致矛盾激化,影响 通知指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实行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5%的,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称职票超过30%的,要予以调整或给予免职、降职及其它处分。 通知提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应实行厂务公开。目前尚未实行的,要尽快实行;已经实行的,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非公有制企业要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逐步实行厂务公开,力争3年内全省9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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