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七类合作住宅不许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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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8日15:09 云南日报 | ||
为了规范昆明市合作建房上市交易,昆明市出台《昆明市已购合作住宅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规范合作住宅的交易,并规定七类已购合作住宅不准上市交易,该细则将于2月1日起施行。 《细则》适用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域内,经市政府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合作建房有关政策批准,已出售给个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作住宅。《细则》规定 上市交易的合作住宅,须到昆明市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进行备案,填写《昆明市已购合作住宅上市交易登记备案表》,方可依法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市场价。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或争议较大的,需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上市交易的合作住宅,双方需签订交易合同,并经申请公证后,到昆明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按照省、市已购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计收税、费。买卖、交换、赠与合作住宅的当事人,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作住宅上市交易完成后,其收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税、费后,净值归个人所有。已购合作住宅上市交易后,原交纳的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结余的本息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一并过户,归新房屋产权人继续使用。产权人将已购合作住宅上市交易后,不允许再次购买合作住宅,也不得购买或租住政府提供的其它优惠政策性建设住房。(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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