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东地区某市一商店公开违令销售军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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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10:12 解放军报 | ||
近日,笔者在胶东某市看到一家冠以“劳保总汇”的商店公开销售军用物品。商店内军用服装、鞋帽等一应俱全。而且,这家商店还用军人肖像做广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68条规定,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人(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广告法》第7条也规定,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制止这种损害部队形象和侵害军人肖像权的不法行为。李辉、胡恒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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