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鼓励当事人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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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23: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沈路涛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9日在此间说:“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李国光在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时指出,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这一规定,强调了诉讼调解在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李国光说,对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不论涉及何种诉讼方式、确定什么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都是为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途径,以解决可能人数众多的纠纷。他介绍说,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赔偿之诉,即便在美国能够完整走完诉讼程序的也仅为诉讼总量的2%至3%,而大量纠纷是以法庭调解或者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的。 李国光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该条内容虽然是民事诉讼的通行程序和方式,但却突出强调了通过诉讼调解和当事人和解解决讼争的目的。9日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启动了投资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他同时指出,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实体判决的预期效果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着重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诉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讼争,这对投资人和虚假陈述行为人都是有利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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