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原告:可单独诉讼也可共同诉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23: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沈路涛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9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他表示,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李国光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