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侵权:司法全面介入证券市场路多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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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23: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 新闻分析:司法全面介入证券市场路有多长? 新华社记者田雨 沈路涛 最高人民法院9日正式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本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规模已发展到拥有上市公司1200余家,投资者开户数6800万,总市值约占GDP的45%,在亚洲仅次于东京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但由于这一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应忽视的缺陷,除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外,民事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 证券市场呼唤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完全依赖政府,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从而调动广大投资者参与对证券市场监控的积极性。 实际上,司法早已介入了证券市场。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同时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执行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举措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些年来,证券市场民事侵权问题存在着一定普遍性、代表性,司法如何介入这一领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在民事侵权方面的立法相对比较薄弱,导致在处理相关案件方面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在目前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介入之前有必要进行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因而法院过去受理的为数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一度决定“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以赢得时间进行法律上的准备。 在经过100多天的充分调研和准备后,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向虚假信息披露所造成的民事侵权纠纷敞开了大门,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和一审管辖范围即可受理,由此司法正式介入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的审理。迄今为止,全国有6个法院已经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两起已庭外和解或诉讼调解解决以外,其余的正在审理之中。 然而这一通知只是规定受理这类案件的程序和管辖范围,而我国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现行证券及公司法律对证券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责的原则、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规定的还很原则,或者基本上没有涉及。而这些问题又是审理案件所必须解决的。为此,最高法院加快了制定司法解释的步伐,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律师和审理案件的法官意见,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终于使虚假陈述这一证券市场侵权纠纷中带有普遍意义类型的案件审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也必将加速这类案件的审理进程。 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加以明确和规范,填补了这一领域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从而对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现阶段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而人民法院还难以进行受理和审理。 目前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专列一章进一步强化了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而相关各类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正处于调研和起草阶段。相信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司法必将全面介入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规范市场参与人的各种行为,从而充分保障证券市场投资人尤其是充分保障中小投资人的非劳动收入得到法律保护,使投资人对未来充满信心,确保证券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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