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 范围包括十省市长江江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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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1日02: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董峻)农业部渔业局10日发布的消息称,自2003年2月1日起长江流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 范围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0个省(市)的长江江段。具体为云南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四川、重庆、贵州的江段 禁渔期间,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外,禁止其他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这一禁渔期制度共涉及8100多公里江段,其中长江干流4090公里,支流4000余公里,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主要湖泊,专业捕捞渔民5万多人。 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渔民采取“低保”和救济补助、减免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减免专业渔民子女寄读费等措施,并积极为渔民开辟生产门路,引导渔民改捕为养、弃渔从商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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