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护私人所有权 私营经济可全面支配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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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2日10:23 法制日报 | ||
民法草案有关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草案物权法的第七章对私人所有权做了专章的规定。而以往的法律提到所有权,都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 对于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李仁玉教授。他说,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说起个人财产,简直是少得可怜。除了个别人有自己祖上传下来的房产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特别讲到: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由此,民法草案从法律上给予私人财产以保护。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草案还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和私人财产的继承权。 草案的这些规定加强了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生产资料的保护。当前,中国的银行存款已达八万多亿,其中三分之二是私人的,北京中关村90%以上的企业是私企。因此,保护私人所有权,让人们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再生产,这将更大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早日实现中国的小康目标。(钟鞍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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