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随时起诉警察”--中英法律专家研讨治安管理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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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04:0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杨亮庆 “夫妻在家中观看成人电影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十分隐私的个人事务,警察怎么有权力破门而入并进行搜捕呢?” 1月9 10日在北京召开的“中英治安管理立法研讨会”上,肯·麦克唐纳先生显然对记 在这次由英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中英法律专家就中国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互动式的比较研究。 一位与会的中国专家提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警察承担两种法定职能。第一种是治安管理职能,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授权,警察机关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执行治安管理事务,它的身份是行政执法者。警察的第二种身份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因为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还承担很大一部分的刑事侦查和预审职能,这使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又具备了司法者的角色,而他们在这一领域的刑事司法行为很少受到限制。 比如说,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偷窃者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那么,如果被拘留者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警察机关,若胜诉还能获得国家赔偿。但是,如果涉嫌偷窃物品的数额巨大,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就将无权向警察机关提起一个诉讼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就造成了一个法律上的悖论:如果某人的行为只是轻微违法,人身自由也只受到了短时间的限制,他可以通过诉讼为自己伸张正义。而一旦他的行为涉嫌犯罪,人身权利受到更严重的限制时,他反倒失去了通过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 肯·麦克唐纳先生说:“在英国,我们可以随时起诉警察———只要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近年来,英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呈恶化趋势,犯罪率远远高于经济增长率。10年前,英国监狱在押罪犯为4.2万,目前已经达到约7.2万人。现在,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均将改革司法制度、打击犯罪作为本党政策的重点。因此,采用相对温和的惩罚措施,以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成为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德文郡治安法院书记官、英国内殿法学协会出庭律师安德鲁·米麦克先生通过一则案例介绍了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实行的“改过令”制度。 迈克尔·史密斯酒醉之后与一个叫詹姆斯·布莱克的年轻人发生口角,随后将其打倒在地。布莱克被送入医院治疗,脸部与头部做了缝和手术,身体很快恢复。 但是,由于史密斯直到警察赶到时仍处于醉酒状态,在警察拘捕他时猛烈反击,羁押官以涉嫌导致布莱克“严重身体伤害”和袭警罪将其关入牢房拘押。 刑事检察官格林先生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指控史密斯,于是向法院提起公诉。书记官们向法官提出法律意见,告知他们最大的权限是判史密斯入狱6个月,当然如果检察官提出更高的量刑要求,案件将移交到刑事法院。 此时,史密斯已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向布莱克支付赔偿金。法官认为,鉴于史密斯对其行为感到悔恨,判决其监禁已无必要,况且如果史密斯因此失去了工作,就无法向布莱克支付赔偿金。 因此,法官对史密斯的判决是一年内遵守“改过令”,即参加指导课程,学习酗酒引起的麻烦及处理办法。他还需遵守宵禁令,在随后半年内的每周五和周六晚8点至次日早6点之间不得出门。此外,史密斯还须向受害人支付250英镑赔偿金。 记者告诉安德鲁·米麦克先生,中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青少年法庭也在签发类似的“社会服务令”,以挽救犯罪分子,化解社会矛盾,他对此表示十分赞赏。 2002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副处长朱卫国与公安部治安局副处长张晓鹏,曾赴英国进行治安管理立法研究。让他们感触最深的,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慎之又慎”。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非法拘禁和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明令禁止。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尴尬状况是,许多在执法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精神医疗等,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再如《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大额行政罚款和比较重要的资格罚(如吊销营业证照)等都设立了听证程序,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却不进行听证。这些问题,在制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再也不能回避了。 研讨会上,来自英国莱斯特大学的埃尔森·威克菲尔德博士还介绍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警察职权和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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