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调整城建配套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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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15:4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安徽在线消息 (记者余晓林)2002年12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对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合肥市的住宅建设按每平方米60-70元征收,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 我省还规定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的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和退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招商项目中是否征收或减免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征收或减免配套费。 各类建设用房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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