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签下赡养公证未心安 房子换不回子女孝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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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16:41 北京晚报 | ||
原想把房屋赠与子女后,能换来子女的一片孝心,从而安度晚年,没料到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后仅1年多的时间里,子女竟23次到父母家打架,导致断电3次,报警7次。无奈之余,忍无可忍的屈秀荣把两个女儿告到石景山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记者昨天从该院获悉,法院已经判决撤销赠与合同。一幕房子换孝心的闹剧终于收场,无法抚平的是老两口的伤心与无奈。 缘起五间半房屋换不来一片孝心 屈秀荣为了让自己晚年生活有个着落,她和老伴决定把自己的房子赠与两个女儿,“交换条件”是女儿保证对他们赡养。2000年2月25日,她与丈夫樊钟麟正式将房屋五间半赠与女儿樊繁和樊娟,并于当日在石景山区公证处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之时,两个女儿出具了赡养父母的保证书。 但是,事情竟然向老两口希望的反方向发展。屈秀荣向法官介绍说,女儿的所作所为让她伤透了心。樊繁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与丈夫杨三群多次将她打伤,老伴也于2000年7月病逝。自签订赠与合同以来,女婿杨三群等人23次到她家打架,导致断电3次,报警7次。面对母亲的指控,樊繁和樊娟均叫屈不已,她们称母亲所说之事根本就子虚乌有。二人还认为,签订赠与合同是父母两人的共同意愿,如果要撤销,也只能撤销一半。判决不孝女得不到一砖一瓦 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查明,自樊钟麟病逝后,两个女儿就未按月向母亲支付生活费,也未曾照顾母亲的生活,更无证据证实其对母亲尽了精神赡养义务。石景山法院认为,两个女儿在公证时所写保证书是赠与合同的附属内容,在其未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石景山法院法官张建强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赠与合同所随附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说法精神赡养应成为孝道标准 据了解,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案件正在呈现上升的趋势。有些子女按月给父母钱,可几个月不去探望一次老人,更谈不到陪老人看戏、上公园、逛街了,因此老人有孤独和失落感。其实,父母们一旦退休后,常常感到冷落清闲,希望小辈与他们谈心,以获得精神上的安慰。中国人口专家邬沧萍教授认为,现在子女对父母精神上的慰藉过少,“精神赡养”还没有成为新一代孝道的标准。 本市法院目前已经受理多起由于父母希望孩子“常回家看看”引起的赡养案件,法律将帮助这些孤独的老人讨个公道。 本报记者杨昌平通讯员易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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