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13日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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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20: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通用航空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 《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为依据,以保证飞行安全为前提,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为目的,在吸取我国通用航空管理经验教训、借鉴国外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对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所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包括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5条。《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这类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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