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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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01:1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甄世宇)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将有义务协助配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这是央行新行长周小川上任后发布的第一号行长令。 这项规定是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 此次央行对账户的开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根本上打击洗钱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为个人开立账户时,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如果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同时央行还将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金融机构将按照央行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如果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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