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对两起刑事案改判 一审判15年终审改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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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09:40 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蔚)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刑事案件予以改判。一起案件中,上诉人郑波被延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经高院终审判决,其属正当防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起案件为,渭南市中院审理的蒲城村民孙增宽、万琦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何增民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0到12年,而终审判决认为,3人罪名虽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从有罪到无罪,从坐牢到回家,这两起案件因在终审中出现了较大变化,在当地群众中产生强烈反响。 正当防卫致1死1伤无罪 2001年6月2日晚,在延安工作的郑波在满家岸村办完事后,欲租车回单位。但此时,已喝了不少酒的郭开松看到郑后,无故辱骂他并发生争执。后郭从附近酒家叫出高俊等人帮忙,并不断围打郑波,郑波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郭的腹部及高俊胸前。后郑波逃离现场,并向单位保卫部门投案。当日高俊经抢救无效死亡,郭开松伤情经鉴定属重伤。原审法院认为,郑波行为属防卫过当,以其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赔偿高俊之父1万元。判决后,郑和高父不服上诉。 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郑波与被害方互不相识,素无积怨,被害人郭开松酒后寻衅滋事,不仅纠集他人围打郑波,又亲自持木板打郑,郑波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致伤郭开松和高俊,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当郑波逃上机动三轮车要离开时,高俊等人持菜刀追来,威逼三轮车驾驶员离开,又持刀威胁并强行拉郑波下车与郑单独对打,当郑波提出协商或报警解决问题时均被拒绝。后高俊又推翻三轮车,使郑失去抵抗防卫的屏障。郑波在遇到严重暴力侵害、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况下拔刀自卫,刺死高俊,其行为符合《刑法》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郑波虽造成了高俊之父的经济损失,但郑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高俊之父请求,上诉人郑波无罪。 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 蒲城县浮阳村人万琦、孙增宽各在村里开办了一个石料厂,何增民在家中经营着一台粉碎机。2000年7、8月间,孙经人介绍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军用电雷管400枚,炸石料用了164枚。2001年元月13日将200枚电雷管卖给万琦,万炸石料用去6枚。在公安机关治枪缉爆专项行动中,查获万与孙共230枚电雷管。同年2月,孙提供原料,让何私自为其非法制造炸药150公斤。4至6月间,万又提供原料,让何多次为他非法制造炸药约1500公斤。 渭南市中院认定,万、孙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何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3人10到12年有期徒刑不等。3人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审理查明,当地人大多以开山炸石为生,而3上诉人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逮捕后经关押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而他们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2001年5月16日)前,据此,省高院最终判处万琦、孙增宽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何增民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都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上述两案的法官刘仲屹称,蒲城一案中虽免予3上诉人的刑事处罚,不等于说3人没罪。法院正是考虑了3人行为发生的背景及最高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才作出了改判。判决后,当事人痛哭流涕,表示将通过合法渠道勤劳致富,并会主动告诫他人守法,因此该案社会教育意义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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