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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弊端初露 今年变更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13:38 21世纪环球报道

  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类的政策,违反了设置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这种制度的设置目的是强调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的一致性,同属于有共同职业背景和归属感的司法阶层。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职业,事实上也只有律师这个职业开着门。这让很多以为通过这场考试就有机会做法官、检察官的人失望不已。

  坊间开始流传关于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形式和内容变化:考试时间可能分两次,第一次客观题为主,第二次主观题为主。

  “从高层的设想来看,统一司法考试毫无疑问应该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个改革是法官职业化、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大司法前奏,不夸张的说,改革的影响之大开了中国几千年来司法体制变更的先河,所以怎么评价它的意义也不过分。”

  2002年的最后一天下午,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陈建平在他的办公室里接受《21世纪环球报道》的采访时如是说。陈的另一个身份是上海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

  似乎是为了印证陈建平的话,在去年底举行的中央电视台法制宣传日晚会上,“举办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人员从业门槛提高”被评为2002年度十大法治话题之首。

  但是这个制度目前正处于一个微妙的青黄不接时期:首次司考成绩可喜问题也不少,新的制度变更正在多方利益博弈当中。据悉,就在同一天,司法部还在召开会议,讨论2003年新的司法考试内容和形式。

  如果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2001年联合颁布的两高一部7.14公告为标志,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应该是酝酿于更早的时候,肇始于2001年,第一次考试则已经在2002年3月30、31日举行完毕。

  《21世纪环球报道》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得到的精确数字是全国共有36万751人报名参加了这次考试,而幸运通过了这次考试的2万4000余人(最后数字正在统计当中)也已经相继于2002年11月底12月初拿到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样的考试,不一样的证书

  和以往的律师资格证书相比,除了名字的不同外,他们马上发现手里的证书有些奇怪,像驾照一样,居然有A、B、C三个类别。

  “我最冤了,其实司法考试报名之前我就已经有自学考试本科文凭了,但是现在拿的却是B证”。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三年制专科毕业生朱晓发现在提起这个事情还有点恼火。她是2001年报名参加当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根据两高一部的7.14公告,“已经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统一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继续有效”。

  而2002年11月13日司法部下发的《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分A、B、C三类,具体是:

  A类: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考试总成绩为240分以上;适用范围: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选择;

  B类:报名学历为法律大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报考条件人员和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的人员),考试总成绩在240分以上;适用范围: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之内的职业选择,可依照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C类: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或法律专业专科,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和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考试总成绩在235~239分的人员;适用范围: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含以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职业选择可依照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简单解释上述规定,意即你若拿的是A证,在地域和职业选择上几乎没有限制;若拿的是B证,在职业选择上被排除在法官、检察官之外(少数民族地方和扶贫重点县不同);若拿的是C证,在地域选择上则要受到限制。

  但是这个静态的政策显然无法解决很多动态的问题。

  像朱晓发一样,有很多以专科文凭报考的考生在拿到证书时已经通过自考等多种方式获得了本科文凭,也可以预计到还会有更多的B证持有者将不断“刷新”自己的学历,但他们拿的却是有职业选择限制的B证。那么是通过变更证书还是需要再参加一次司法考试来获得A证?在江西省司法厅举办的司法统一考试网(www.sftyks.com)上,记者看到有很多B证考生发出类似的疑问,江西省司法厅的答复是目前司法部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请耐心等待。

  陈建平也认为目前对这个问题暂时没有办法,需要等待司法部的最新政策。

  1月2日,《21世纪环球报道》记者致电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出台这个政策是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按照过渡的原则并考虑到报名时的学历做了这样的规定。对修完本科后,是否可以当法官、检察官的问题,这位官员认为,这个问题不好硬性规定,留给具体的用人单位来考虑比较适宜。同时他表示,上述意见不代表国家司法考试司,请大家等待司法部的正式文件。

  学界却有不同意见。

  “这是一种非常怪异的制度,”北京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贺卫方教授认为,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类的政策,违反了设置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这种制度的设置目的是强调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的一致性,同属于有共同职业背景和归属感的司法阶层。对B证设置的职业限制打破了这种统一性和职业认同,同时持B证能做律师不能做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是一种带有官本位色彩的做法。而C证设置的地域限制也打破了法律职业的高度流动性特征,在操作上极具难度。贺说,应当承认,“当初降5分录取并不是对象不优秀,而是当地的教育水准落后”,所以设置C证本属多余。

  贺卫方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法律职业的同一化,加上在资格证书管理的后续辨别方面成本非常高,比较好的办法是宣布证书分类无效,直接用考试标准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两院一处还没“开门”

  早在统一司法考试出台前后,就有专家称对这个改革亦喜亦忧。喜的是把三种考试整合后,三种职业资格打通,可以形成一支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忧的是如果相关制度配套跟不上,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其中多数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甚至律师队伍,大都飘着或者沉淀下来就成问题了。

  事实证明,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即使拿到了国家法律职业证书,摆在面前的路似乎并不像预期的那样顺利。司法部副部长刘在一次讲话中提到,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一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已同当地司法厅联系,希望提供有关报名资料,以便在以后录用人员时参考。这种情况曾经令人欣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先后下达过关于贯彻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通知,最高法院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录取,并进行面试和考核。最高检察院也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拟担任检察官的人员,必须具备高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但是上述规定生效一年来,全国范围内很少看到有法院、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检察官;统一司法考试成绩揭晓以来,也没有看到预想中的面向通过司考人员的甄别和选拔法官、检察官场景出现。至于公证员,虽然现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司法部长任上时就提出公证机关要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但是到现在为止公证员还是属于和律师不一样的政府机关公务员。公证处的进入门槛之高并不亚于法院、检察院,一如他们头上都曾经顶着的大盖帽。

  看来即使在A类证书适用范围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职业,事实上也只有律师这个职业开着门。这让很多以为通过这场考试就有机会做法官、检察官的人失望不已。实际上对相当一部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来说,进入法院或者检察院远比去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去做律师要更具诱惑力。

  已经通过司考的江西抚州小伙子李军才毫不掩饰他的失望,他认为如果现在有面向司考合格者招考法官、检察官的机会,他一定会去试试,不管是在上海还是江西,“关键是要体现公平,这样的竞争才有实质意义,努力才没有白费”。这个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小伙子现在浙江某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担任律师助理。华东政法大学2003届硕士毕业生王玉钰去年通过了司考,她坦承,在她的职业选择里,最好是能够进公检法,做律师应该是次优的选择。

  在2002年下半年的广东和上海,分别有两次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机会。在两地的招考目录里,法院、检察院的录用计划和财政局、工商局一样被列入当地人事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里。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法官、检察官并不属于公务员系列。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陈建平也认为,公务员、审判员、检察员这三大员应该是并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大系列,录用、选拔程序都应有自己的特点。

  那么为什么不从司考通过者当中单独考试录用法官、检察官呢?广东省人事厅主持的招考2003年度公务员工作已经进入尾声,一位李姓官员这样回答《21世纪环球报道》:法院、检察院招人并不一定就是做法官、检察官,相当一部分人招进来是做书记员、行政后勤等工作的。

  而上海全市2003年度计划招录公务员2265名,招考工作不同于广东的一点是:把考试分为综合考和专业考。已经结束的综合考试并没有区分是否是否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上海市人事局发布的公务员招录简章中,上海市以及各区县法院、检察院系统一共招收的近200个名额中,仅仅只有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和杨浦区检察院、宝山区法院、检察院招收的19个名额,规定需要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将在今年1、4、7月分三次进行的专业考试中,报名两院一处(公证处)的法律职位是否需要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条件,上海市人事局以综合考试成绩还没有揭晓为由,没有回答记者的疑问。王玉钰则告诉记者,她也已经参加这次公务员考试,正在等待成绩,希望有机会角逐这近200个名额。

  其实法院还是在进人。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的消息则表明,2002年一年湖南高院一共进了10个人。“全部是从下级法院调进来的,没有从社会上招一个人”,一位工作人员肯定地对记者说。

  检察院也没有闲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份通知里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2001~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抓紧抓好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现任检察官的培训,实施在职检察人员‘万人续本’计划,积极鼓励支持在职非本科学历人员参加‘专升本’教育,以适应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任职条件规定的要求。”

  “最终应放到立法机关”

  一个成功的制度设计需要做充分的准备,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配套,需要考量制度成本和可操作性。

  贺卫方教授认为,这次司法考试制度反映出来的问题恰恰是没有注意到上述几个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制度设计过于仓促,缺少系统性,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司法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之间协调工作没有做好。“比如在现行框架之内,似乎只能由司法部来主导统一司法考试改革,但是司法部如何去协调两高,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它协调的成本很高,而高层目前对此也缺少有效的人事协调机制。”

  其次,一方面法院、检察院系统对地方人、财、物过分依赖,在人事政策上又过于封闭,所以对改革缺少思想准备和制度准备。另一方面其他政府部门对配套制度也没有及时跟进,依然袭用“叠床架屋”式的旧有制度。在法官、检察官的具体遴选和录用办法,在首届统一司法考试过去将近一年后迟迟没有出台,就是证明。

  “‘权力斗争’无所不在,”贺卫方说,仔细分析政策出台背景时,不难发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子,部门利益之间、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之间、甚至法学学科之间(司考考什么不考什么争得非常厉害)都可以看到利益之争和权力冲突。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左卫民教授则认为,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应当尽快在已有的法定程序(如院长提名、人大任免)上,建立其他公平合理的遴选程序。左卫民主张,法官任命的最终决策机构,应当学习英美法系的做法,最终决策权放到立法机关,“我们的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担负起这个职责,从目前的形式审查转到实质审批!”

  不管是贺卫方还是左卫民,都认为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应当包括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两个内容。目前的情况是有考试无研修,这是造成2.4万余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流离失所”的重要原因,既不利于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对接互动,也不利于统一的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贺卫方认为,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面前,户籍壁垒、干部身份、现行人事管理体制都需要做大的调整甚至打破。他还对《21世纪环球报道》透露,本月14日,北京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中心和西北政法学院共同举办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将在京举行,会议的主题就是研讨司法考试与现行人事制度的衔接问题。

  今年司考分两次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杜国兴司长曾经提到,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以及法律服务系统合格比例相对较低,特别是检察院系统合格人数比较少;各地区之间司法考试合格率相差很大;在考试形式本身上,杜司长承认,选择题比较适合大规模考试,判卷也比较客观公正。如果组织两次考试,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成本。

  《21世纪环球报道》记者对上海、湖南、四川这三个分别位于东、中、西部省市做了调查(见表一),证明杜的说法是有依据的。湖南省岳阳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岳阳地区一共有1071个人报名参加了首届国家司法考试,通过73人,最后授证的71人中,法院系统20个,检察系统1个;据称,湖南全省一共通过的1139人中,检察系统仅占37人。

  可以预计,这些地域因素、部门因素必将伴随着多方博弈的结果在今年的司法考试政策当中有所体现。

  2002年12月26日,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说,司法部决定在今年举行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此次考试将继续按照“四最”的原则(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来组织实施,并将会同两高研究制定与考试制度相衔接的法律人才选拔录用、任职、实习培训和职业交流制度。

  此举意味着此前缺失的司法研修制度将初显雏形。

  同时坊间开始流传关于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形式和内容变化:考试时间可能分两次,第一次客观题为主,第二次主观题为主。2003年1月,《21世纪环球报道》记者致电国家司法考试司办公室和考试中心考务部,两处官员都表示方案还没有最后敲定,不愿意对上述流传表态。考试司官员还表示,2002年实施的证书分类办法今年是否继续推行,也还在讨论当中。

  不过,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陈建平认为,2003年有可能会按照上述方案进行,他甚至认为,到2004年,主观题可能会转化为面试。陈的看法得到了贺卫方的赞同,贺笑称自己“一直是两次考试论的倡导者”,主张在第一次考试中用大题量的客观题培育考生的“法感”,在第二次考试中用主观题考查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司法部最后政策的出台时间上,陈建平副主任和湖南省司法厅教育处李处长的看法一致,认为最迟在春节前后。陈还表示,2003年上海市的司法考试将按照市局为主、区县辅助的形式组织,全部采用网上报名———实地认可———领准考证的电子报名系统进行,所有考场预先设定好,以堵塞漏洞。本报见习记者石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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