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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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17: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记者冯晓芳)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 知明确要求:要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 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 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 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 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 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通知》指出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因建设 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 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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