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严发严管《再就业优惠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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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0:34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王玮 本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严格发放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对下岗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以及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据介绍,《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包括:国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下列人员不属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本人身份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严格核实其本人的就业情况,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此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再就业优惠证》可以跨地区使用。 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以及发证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滥发或无故拖延、拒办《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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