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11·20”爆炸案一审 主犯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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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1:50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谭勇)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作“11·20”特大爆炸案,于1月14日在当地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孔兆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孔兆江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465.91元;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樊小陆有期徒刑11年;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孔兆香有期徒刑6个月,李元旦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3日,孔兆江找到被告人樊小陆购买炸药,樊违反规定卖给孔兆江炸药计27公斤、电雷管100枚。2002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兆江将炸药包放置到闫龙家门口,致使闫龙双腿炸断,并对周围居民造成重大损害。孔兆江作案后逃至被告人孔兆香家,将其非法购买的一支半自动小口径运动手枪及30发子弹交与孔兆香藏匿。后孔兆香又将枪支交给被告人李元旦藏匿。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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