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百姓”是个带有封建色彩的词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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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8:19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在平常的写作和谈话中,每当涉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称谓时,我习惯用"公民"或者"民众"的概念,除非是引用或者遇到某些特定的情形,我不会使用"老百姓"或者"人民群众"之类的词汇。有细心的朋友对此不解,我向他们解释: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我们理当多使用法律概念。 按照宪法学的观点,"公民"是指拥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据此可以清楚地知道,"公民"的概念,集中体现了自然人基于一国法律所处的地位,它不仅表明自然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更体现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和"公民"概念相对的,则是"国家"。众所周知,按照民主的观念,国家是公民通过宪法让度权利的产物。说得直白一点,公民以宪法法定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利出让一部分,组成一个公认的组织,并由这个组织行使公民所让度出来的权利,这就是国家。 宪政观念普遍认为,宪法一方面是公民的权利书,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这一具有强制力色彩的机器进行的最原则和最有效的约束。换句话说,宪法使"公民"和"国家"列在一起,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一个具有宪政观念和民主意识的人看来,"公民"的称谓,能够让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其权利意识。曾经有人说过:"谁时刻记得'公民'二字,谁就是真正的民主人士。" 相对而言,"百姓"或者"群众"的称呼,则淡化甚至模糊了对人们权利的承认。如果从起源上分析,"百姓"的本意就是很多姓氏的集合体,这一说法用于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指代。"百姓"是一个带有封建社会色彩的词汇,历史上有"只许官吏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说法;"群众"的用语,则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时,为了将民众与封建官僚和军阀区别开来,开始使用这个词汇。可见,从实质上看,"群众"的称呼,集中表现了民众的权利缺失,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官僚"或者"统治者"。显然,"百姓"和"群众"的用语,完全不能体现民主和宪政意义,更显露不出对民众权利的认可。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社会变化,我国习惯于将民众称为"群众"或者"百姓",而将与此相对应的群体称为"领导者"。这种称呼,一方面淡化了民众的宪政权利意识,另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培养了官僚的"统治者"心理,他们往往会因此认为:既然你是百姓,我是领导,我当然要管你!这种心态,继而促成了当今社会毋庸讳言的奴化心态。 近几年来,我国开始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我欣喜地看到,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很多与法治有关的思想也慢慢地普及开来,比如宪法至上、罪刑法定等。这些思想的普及,对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最终实现真正的民主和法治,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我也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在普及上述观念的同时,在对民众的称谓方面,却始终没有重大的转变。无论是媒体用语,还是官员发言,无论是街谈巷议,还是深宫商讨,人们仍然习惯地将民众称为"百姓"或者"群众",很少看到有人有意识地使用"公民"的概念。 如前所言,正因为"公民"和"百姓"的称呼不仅表现为词语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权观念的有无。自觉地意识到民众首先是"公民",则会不由自主地培养对民众的尊重和敬畏;相反,如果眼里只有"老百姓",则民权观念很难树立。法治国家,首先就是民本主义的国家,也就是尊重公民权利的国家。所以,在法治国家里,只有"公民",没有"百姓"!签约观察家 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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