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信用缺失是一种灾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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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8:48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买菜遭遇缺斤短两,买米生怕是毒米,名酒瓶里装的是喝死人的工业酒精,卫生棉夹着黑心棉,月饼用的是陈年老馅,纯净水工厂是蝇鼠的乐园……惶惶不安的消费者只有躲在家中以求安宁,却不想楼上的住户一不小心敲倒了承重墙,“豆腐渣”工程夺走了消费者最后一个避风港。 据学者估计,除了消费领域,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危机,还集中在商业、金融、生产 2002年8月,发起“真唱运动”的崔健为“真唱运动”准备了一篇宣言,公开宣布“从此不假唱,并为此负上全部的道义上的责任”。然而,崔健无奈地发现,真正支持他的圈内人很少,相反很多歌手突然团结起来,一致反对真唱。 2002年新年之初,北大博导人类学家王铭铭剽窃事件让人痛惜失信已经浸染到了纯洁的学术圣坛,而随后国家推出的贫困助学贷款又在大学校园遭遇尴尬:为数不少的大学生不及时或根本不归还银行贷款,已让银行不敢再轻易向大学生放贷。 2002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永伟面对媒体时指出,信用危机是保险业的最大危机。保险推销员成为不受欢迎的人。 2002年1月,曾两度入选“中国连锁超市百强”的福建华榕超市集团因长期拖欠货款,导致近500家供货商完全失去对其信用的认同,全面停止供货,从而引起轰动业界的破产危机。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例政府采购案不久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虽然法院判决原告益迪厂败诉,但是,有关政府部门招标行为有无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又敲响了政府行政行为的信用警钟。…… 据报道,我国每年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约2000亿元,几项合计每年是5855亿元。 中科院《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最近公布了最新经济发展成本:“因为信用缺失,用一美元在世界平均状况下可办到的事,在我国就需花费1.25美元”。 信用危机不仅造成经济成本的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正在扭曲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 参与起草《民法〈草案〉》的中国社科院民法学博士徐海燕谈到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发展颇有感触:在加拿大,滞交房租、保险费、医疗费,甚至坐公交车不买票都可能使一个人一生烙上不诚信的阴影,他今后做任何事都会受到质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兰兰说,在美国,人们大可以“举债度日”,花未来的钱,没有人会动逃债、逃税的念头,因为他们不会拿自己一生的信誉开玩笑。2002年底,凝结着无数民法学专家心血的《民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在新增的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如果该草案通过,将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首次通过立法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权。 专家解释,信用权中的信用,是他人对本人在道德、经济上的一种信赖,信用权是本人在道德上、经济上值得他人信赖的权利。 已有的法律虽要求诚信,但在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上力度不够,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失信行为。公民仅仅做到自己诚信还不够,还需做到不诋毁他人的信用,否则构成侵权。由于现代社会的信用纠纷多发生在经济领域,诋毁他人信用与失信违约一样会造成受害方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信用权的确立,可以使权利人在获得精神补偿时,得到相应的物质赔偿。 人事档案不再对本人保密 2002年10月,章先生从一家公司跳槽到一所学校。公司没有人事部,他带齐了各种手续到人才交流中心,好不容易取出了一只装有他从上学到参加工作后所有受表彰和受处分记录的档案的牛皮纸袋。袋子上贴有封条,并加盖骑缝章——这意味着他不能查看袋中的内容,只能原封不动地将其送往新单位。 人们知道,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庭审记录尚且要阅后签字,可中国公民的档案,居然对公民自己保密,这很荒唐,但也很现实,至今没有丝毫改变。能查阅档案资料的是“人事干部”和当权者——当然,为普通公民记录档案的也是他们。至于记录得是否准确,有没有少记录了一次表彰而多记录了一次处分,记录的语言是否客观公正,当事人自己不得而知,更无法提出异议。而一个人的档案,在中国几乎可以决定这个人一生的命运!这很可怕。 法学博士徐海燕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指出,信用权的提出,有利于改变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上的弊端。由于我国现行人事制度的缺陷,使得个人档案信息在记录时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督无人制约状态,原用人单位的黑箱操作、恶意记录使很多人面临无人接收的困境,而且个人档案与公民个人终身不见面,事实上给了档案记录“恣意妄为”的巨大空间。 信用权的提出很明确地告诉人们:对于涉及自身的各种信用档案,公民不仅有权查阅、复制,而且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对于诋毁个人信用的人,公民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让侵权者依法补偿自己的损失。 人们有理由相信,当有人不公正地往你的档案中塞各种材料时,你不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也还能让恶意记录者受到惩处,而这一天的到来,已为时不远!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信用权条款中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 那么,什么是征信机构?在中国,哪些机构属于征信机构?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解释说:“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用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建立还贷记录等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等情况,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将检查、抽查结果公布,建立相应的质量信用档案。当这些行政机构在进行与信用信息处理有关的一系列活动时,它们就是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机制就是通过这些征信机构建立起来的,把信用不良者锁入“黑名单”,把重合同守信用的人列入“红名单”。 徐海燕博士认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信息制度发展得相对完善,几乎每一个社会领域都有专门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中国,信用制度尚在建立之中,能够承担起征信职能的机构范围并不广,还没有专门的资信机构。而征信机构本身的信用缺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更大,有鉴于此,我国征信机构目前还主要指的是具有公信力、能够相对公正真实记录信用信息的行政机构。成立专门的信用中介尚需时日。本刊记者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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