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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想灿烂,就别怕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18:53 《法律与生活》杂志

  中国有句古话:“人怕出名,猪怕壮。”2002年的中国娱乐界,正应了这句老话。5月刘晓庆还咬定自己是被人陷害的,7月司法机关就证实其已被依法逮捕;9月19日,高枫在熙熙攘攘的记者围绕中,彻底解脱,结束了关于自己病因的热论;11月3日成为刘嘉玲生命的转折点,那天她带着一抹坚强的微笑,以《东周刊》封面被虐裸照受害者身份感谢上千同行的声援。据说,在这些事件发生的日子里,媒体炒得热热闹闹。

  12月底,民法典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隐私权第一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星工场有关人员对这条法律的保护范围毫不怀疑,“公众人物也是普通人,他们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言外之意,民法典实施之日,该是刘嘉玲、高枫事件禁绝之时。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该不该做出合理地平衡?

  我的私生活不想曝光

  也许是2002年演艺圈发生的事情太多,谁也不想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刚告诉那英的助手荷子记者的身份,她就慌忙称那英最近事情很多,没时间接受采访,哪怕电话中说几句也不可以,并不问要采访什么问题。

  赵薇的嫂子兼经纪人陈蓉也以忙碌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还是露了一句“说不说都一样”,来表达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无奈。据说,赵薇目前的准则是“多做事,少说话”。

  无独有偶,前些日子被排上富人榜的某些富人也对媒体表示,自己不是富人,对方列举的数字没有依据。要把自己排除在公众人物之外。

  他们这样做不是没有理由的,作为公众人物,一边得到的是花环与掌声,一边是私生活的频频曝光。英达谈起与宋丹丹的分手,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外公开了私生活,实际就等于影响了私生活”。

  希望私生活与自己的事业分开,是目前大多数公众人物的理想。“星工场”有关人员代表其签约艺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因为职业的关系在媒体上露面的机会多一些,成为公众人物,但同时他们也是平常人,也拥有自己的生活,他们不希望受到超出正常范围的“特别”关注。

  因为不久前经历了搜狐评选“丑星”的官司,尽管正在开车,臧天朔还是忍不住说出“正常”是他渴望的生活状态,希望“不要没事找事”。

  行内人士说,其实,大陆传媒比起港台、国外传媒是最“安静”的了,盯梢、窥探等事很少发生。尤其是北京等地重量级传媒,不主张狗仔队的作风,为此甚至没有专门的娱乐版面,而统称为文化版,记者被称为文化记者而非“娱记”,以远离狗仔队之嫌。涉及名人家事的则以“转载”为主,力求在最大限度内把握自己的“度”。

  北京电视台《娱乐人物周刊》的一名编导介绍,他们的新闻来源主要来自娱乐人物自己或相关公司的活动邀请,采访范围主要围绕其艺术活动本身的意义,而不去关心对方与演艺活动无关的私生活,他认为这样能反映自己节目的品位,电视台对节目内容也有把关,负面的报道一定会被删掉。

  《京华时报》文娱部文化记者焦薇说自己采访尽可能不去涉及对方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这是报社的要求。有时这种采访方式会让对方很吃惊,因为他们,尤其是港台艺人已经被问得太多。

  面对这一块“净地”,备受狗仔队骚扰之苦的港台艺人到了内地往往是乐不思蜀。最近张柏芝在接受内地电视台采访时,特别提及这一点,说内地传媒不会骚扰她,因此她在内地拍片时的“心情一直都很好”。而不久前,因为车祸、因为她与谢霆锋的关系、因为谢霆锋的官司,张柏芝被当地媒体“关注”得够呛,在新碟签名会短短一小时竟然情绪失控。

  内地媒体的“礼貌”无意中让港台媒体抢了商机。伏明霞与梁锦松“忘年恋”最早是从香港传出来的,人家又派记者堵在清华大学门口探询伏明霞的动向,内地报刊才开始陆续转载此类消息。此后,有关两人结婚、一起购置孕妇装的消息也一直由香港报刊独揽。

  “我做过一个调查,老百姓喜欢看这类消息。作为记者,这是我的职责。”《华西都市报》娱乐记者杜国虎如是说。这名远在四川的记者,因为发过于文华离婚、陈明婚变等消息,而闻名全国娱乐新闻行业。广东《明星周刊》、《南方都市报》“娱乐版”、天津的《每日新报》“娱乐版”因愈来愈多的此类新闻而越来越受到读者的欢迎。

  也因此,陪伴垂危儿子的高枫母亲要通过对讲机含泪驳斥艾滋病传闻;杨钰莹表示要去香港开“未婚证明”。

  也因此,以报道“正道”新闻为主的焦薇也承认,由于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内地娱乐报道很有可能向港台媒体的方向发展。一边是公众人物对过“平常”生活的呼吁,一边是媒体对自己职业的维护,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也就显得愈发重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否包括在该法保护范围之内?

  发光,就要付出

  在人民大学教授,也就是起草民法典的参与人之一杨立新教授展示的4月份的《民法(草案)》中,记者看到,其中对公众人物的界定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记者注意到,此次要讨论的《民法(草案)》没有对公众人物作出规定,也就是没有把“公众人物”特定出“自然人”。杨立新对此的解释是,在2002年4月和9月他们提交的草案中都有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的规定,而这次之所以没有提及,是全国人大的意思。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按照惯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是一个法定的、统一的规定,所以不用特别注明,更不用对公众人物进行定义。

  但杨立新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就享有同样的隐私权。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公众知情权,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可言。

  他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来诠释自己的观点。他说,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关系正常与否其实完全是人家自己的私事,要在意的也是希拉里,结果却被弄到全国人人尽知、人人喊打。克林顿除了检讨自己,别无他法,更不能去控告媒体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尽管在那个国家隐私权至高无尚。原因就在于他是国家领袖,要受到全国人民的监督,所以披露他就不算侵权。也就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等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

  另外一种,例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他们的隐私可以公布,是因为他们是受大家关注的,比如巩俐要是有什么绯闻,大家都很关注,都很想知道,所以这里面就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问题,也不构成侵权。

  按照杨教授对这条法律的理解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一旦与国家公共利益与公众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时,这时他们的隐私权就等于零。

  而由于法律对隐私权不能做更具体的规定,对这两个方面的理解只能在实践中具体把握了。

  2002年10月30日,香港《东周刊》公开一位香港知名女星多年前遭强拍的半裸照片,该女星被普遍认为是刘嘉玲。11月3日,在香港艺人协会举行“裸照事件”声讨活动中,刘嘉玲现身并承认自己就是受害者。主办者英凰集团及《东周刊》老板杨受成正式为此事道歉并停刊。

  杨教授的分析是,就这事本身来说是可以公布的,这是我们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因为《东周刊》把受害者的照片也刊登出来了,这就涉及到人格尊严问题和社会风化问题了。所以他说,报道要有一定的分寸,只要把这个事情说清楚了就行,不能伤害人们的人格尊严,这就是界限。

  也就是因为只要把握了这个度,香港的一些“狗仔队”的行为,目前也仅可以谴责但不能制裁,就是因为有公众知情权在背后支持,只要不超过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度,其行为就不违法。

  但杨立新强调,如果想了解一个公众人物的隐私情况,而使用安装窃听器、摄像头等手段,就不合法了。使用正当的手段去捕捉新闻,是与隐私有直接联系的关键部分。

  而媒体对这点把握得很好。《明星周刊》刊发李亚鹏、周迅同居一室的消息用服务员指点、蚂蚁咬了周迅、李亚鹏陪了一夜等事实来表述,李亚鹏也只有用“这是我的私事”表白自己对隐私被曝光的无奈。

  娱乐记者杜恩虎说自己报道于文华、陈明婚变消息后,当事人也找过他,但不外是骂几句,因为他报道的是事实,甚至是当事人自己亲口透露的。他说因此友谊上肯定会有影响,但报纸要生存,自己作为记者的职责如此,老百姓对自己关注的明星生活有知情权。当杜恩虎了解到隐私权在法律中被明文规定的消息后,表示虽然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但讲究方法,如不要涉及对公众人物的人身攻击,不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在写法上尽量温情一些,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他说:“没办法,报业的竞争太激烈。”

  无论是法学家杨立新,还是文化记者焦薇、娱乐记者杜国虎,都表示,作为公众人物,就应该有承受力,要想负面新闻少一些,就多去检点自己的行为,想与普通人一样,过平静、不被关注的生活,除非不做公众人物。制片人邓建国很明白这一点:“我是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我的私生活大方公开。”

  法律认可的公平才是公平

  杨立新说,尽管这次草案中没有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单列出来,但并不说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与普通人一样了,可以以这个为由去打官司了。即使去打官司也打不赢,因为这是一个全世界都承认的规则。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为了公众的知情权,会拼命去探访一些“星”们的隐私,明星因此可能认为,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杨教授说,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冲突,背后就涉及到权利的平衡。协调的办法就是要考虑:是满足个人的要求还是满足公众的要求。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落差,也就是公众人物的规则,只要你是公众人物,那么你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这种限制是法律认可的,法律认为这种不公平是公平的,这样的确认保护了更多人的要求,也就只能牺牲个人利益。

  如果为了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而打扰了公众人物生活的安宁,这时就要看是多少人想知道这个信息,如果是个人或者几个人就不行,必须是很多人都想知道,这种就是利益平衡,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

  杨立新用美国历史上一个最典型的案件解释这个说法。20世纪60年代,一名逃犯闯进美国费城城郊的一户私人住宅中,进行抢劫,但没有伤害这家人。后来有人据此写了一个剧本,在美国各大城市巡回演出。在费城开演之前,有一个《生活杂志》的记者采访了这家人,并拍了这个家庭的一些照片。后来这家人起诉《生活杂志》,认为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最终的判决是记者胜诉,因为法庭认

  为这家人在这个时间阶段中是公众人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民法(草案)》另一参与人梁慧星却对公众人物的界定是“相当级别的国家公务员”,把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排除在外。而对公众知情权的限定是与工作有关系的私生活的了解。除此之外梁教授认为都属于隐私权范围。这一观点显然与杨立新的说法存在巨大的差异。

  如果梁教授的说法可以确立,刘嘉玲们就再也不用出门戴墨镜了,再也不用担心与光头男士吃顿饭也被猜想是有了新欢了。

  不论专家们的争论结果如何,有一点可以明确的就是,隐私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不论你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百姓,杨立新说:“这代表了法律的人性化发展。”而只要意识到自己拥有隐私权,不论你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百姓,就已经是对自己个体权利的追求与觉醒。本刊记者 孙欣杜 智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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