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手机能否召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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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8日18:0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滨)“问题手机”能不能实行“召回制度”?手机主机退货,电池、充电器等附件是不是也能退货? 昨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在京邀请消费者代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三包规定”)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会诊”,并提出11条修改建议。消协有关人员告诉记 者,已将这11条建议递交给国家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希望“手机三包规定”能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的手机用户已达2330余万。暴露出的“使用障碍”一是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包 括:质量不稳定或设计存在缺陷,手机使用功能与说明书不符。二是维修服务不到位,包括维修人员业务素质差,维修企业不 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拖延服务时间以及在维修期间不按“三包规定”提供备用机。三是一些手机经销者出售水货手机或以次 充好、以旧充新。四是虚假广告。五是一些手机零售企业不按照“三包规定”履行义务,逃避责任。六是缺少公平的法定鉴定 机构,故障责任难以判定。这些问题基本可以反映出全国手机市场的共性问题。 对此,4个直辖市消协提出11条建议:一、在现有的“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上,增加厂家相关义务的条款;二、 凡因质量问题送修的手机都应提供备用机,并且备用机应与消费者送修手机产品同型号、同规格;三、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 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办理退货。四、包装丢失或损坏的手机产品,应不影响正常退换。五、降低日折旧 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六、将手机退货的有效时间由7天延长至30天。七、成立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并减少检测费用。 八、对出售水货产品、假冒入网标识手机的商家,除受到执法机关的处罚外,应增加对消费者予以赔偿的规定。九、在主机符 合退货条件时,随主机购买的电池、充电器等附件也应同时退货。十、增加有关软件升级的规定。十一、对因手机设计问题无 法解决的情况,应建立“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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