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非法使用童工事件”:食品厂承认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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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9日00:54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沈阳市苏家屯区麦琪食品厂非法使用童工事件如何处理?厂家抱何种态度面对童工事件?使用童工到底处犯了何种法律法规?童工阮征将得到何种赔偿?就此,昨日记者三进苏家屯。 麦琪食品厂认错了 记者来到了苏家屯铁路医院,看望曾在麦琪食品厂做童工受伤的阮征。值班医生告诉记者,阮征来时,食指和中指两个手指的肌腱、子动脉和子神经全部割断;手术后,血管只接上了一侧,现在还有一侧血管没有接上。目前,阮征已经停药4天,但是他的手需要进一步手术、消肿和恢复神经知觉。 由于周末休息,在苏家屯劳动局记者没有找到劳动监察人员。记者打通了监察中队祁队长的电话,他说,周五下午食品厂陈经理已经到监察中队说明了情况,非法使用童工事实确凿,局领导非常重视,处理结果要等到周一他向主管领导汇报完情况后做出。 在麦琪食品厂陈经理接待了记者,他说:“现在我们厂已经没有童工了,昨天我们已让4个童工回家了,如果再在厂中查出童工,我们一定接受处理。”在谈到怎么看待非法使用童工事件时,陈经理说:“童工来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他们未满16周岁,主要是在查验证件时有疏忽。这件事对我们的教训很深刻,以后我们一定会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招人,不会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了。” 律师谈“童工事件”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师冯颖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成年人发生劳动关系。 “麦琪食品厂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童工阮征受伤的问题,冯律师说:“阮征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在厂内洗漱间被门上半块玻璃划伤,这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提供完整的环境设施,没有预见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单位没有及时更换和维修玻璃,致使阮征手被划伤,用工单位应根据去年12月1日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晨报敬告读者,如果你发现身边还有非法使用童工现象,请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或拨打晨报的热线电话:86268636。晨报特别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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