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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视点:将年满18岁子女赶出家门违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9日07:33 北京青年报

  本期主持

  杨灿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忠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宗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兰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明舜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李长城 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裕东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据报道,从小父母离异缺少父爱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王晨的父母1989年7月离婚,刚刚懂事的王晨被判给了生母抚养。然而,生父却经常拖欠给他的每月30元的生活费。

  1996年元月,生父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王晨生活费后,主动提出要接王晨过去住,好好照顾他,并通过法院把王晨的抚养权变更在其名下。王晨的生父是南京市某职业中专学校的一名教师,家里经济状况相对好一点。王晨随父生活后,将户口迁到河北大街,与生父居住在一套公房内。然而,好景不长,生父又结了婚,很快将王晨晾在一边。母亲离异后也成了家,经济状况不太好。

  王晨于2002年9月考上了南京某学院,成了一名大学生。不料,王晨的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生父一怒之下,对王晨上大学一事不闻不问,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王晨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

  为了节省开支,王晨边上学边打工,然而,生父竟将家里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王晨居无定所,常常借居在亲友及同学家中,并面临着辍学。王晨告诉记者,父亲嫌他住在家里是个累赘,称王晨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生活费,还将他扫地出门。

  对于父亲这种无情的做法,王晨几次找到居委会及父亲的学校领导,但问题总没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在建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晨将生父告上法院,讨要他的居住权。(文中人物系化名)

  特别观点

  抚养和大学教育问题是两个概念,抚养是指生活上没有着落,我给你解决生活费的问题,上大学是解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问题。但是从我们国情来讲,我主张18岁应该子女独立,不要再依靠父母了,包括上大学,要提倡这种社会风气。

  从《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立法本意,是把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外还要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把18岁作为父母抚养子女的分界线,把这个问题绝对化了,我觉得争议可能就在这个地方。

  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其主体包括子女、夫妻、父母;居住权同时是对房屋使用的权利,是对物权的延伸,是用益物权的范畴。

  遗弃根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民法是支付抚养费、赡养费,这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涉及到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的性质、责任不一样。

  年满18周岁和不满18周岁最大的差别就是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孩子主要是享有权利,义务较少,父母主要是承担义务;年满18周岁以后,从父母那里享有的权利就少了,要承担的义务就越来越多了。

  不管是立法也好,司法也好,必须是法理和情理结合,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人们注意,如果只顾法理,不顾情理,最后也可能导致没有道理。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议题一:孩子年满18岁,父母有没有抚养义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主持人:最近南京出现了一件怪事,儿子考上大学,父亲不但不负担学费,更把孩子赶出家门,问到父亲时,他说孩子已经年满18岁,父母无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了。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王宗玉:《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我觉得王晨应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最高法院对此做过一个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司法解释表面来看,并不包括王晨这种情况,因为王晨已经上大学了,也并非丧失劳动能力。18周岁从年龄上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王晨尚不能独立生活,如果父母对此不尽任何义务的话,显然他也不能完成学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把这种情况包含进去,但是《婚姻法》还是包含了这方面的意思。所以我觉得年满18岁,一般来讲父母没有抚养义务,但如果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父母还要履行抚养义务。

  许兰亭:何为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第21条也解释了。本案中王晨已经18岁了,而且已经上大学,没有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以不应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父母生活富裕,愿意拿出钱来,那无可厚非;但如果父母本身很困难,强迫父母拿出钱来我觉得不应该。以前大学很难上,一些家庭砸锅卖铁也要上,但现在上大学相对容易些,子女完全可以打工挣钱以后再上大学,或者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学费。

  刘忠亚:最近报纸上子女告父母类似的官司不少,社会反映也很大。这个问题涉及到道义问题,也涉及到我国目前的国情。我认为父母对子女抚养的行为是个义务,你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违法的,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要有一个条件,就是未成年或残疾孩子没有生活能力的。我觉得抚养和大学教育问题是两个概念,抚养是指生活上没有着落,我给你解决生活费的问题,上大学是解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问题。但是从我们的国情来讲,我主张18岁应该子女独立,不要再依靠父母了,包括上大学,要提倡这种社会风气。《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一款是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这里面没有说上大学以后,家长有必须承担这笔教育费的义务。通过国家来承担,可用助学金解决;有些解决不了的问题,自己打工解决,所以18岁以后上大学还要父母承担你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从法理上来讲,我认为不能站住脚。所以我的回答是,法律上父母没有义务,但是道义上有个义务,有个责任,如果条件许可的话,支持一下孩子。我们对法律的义务和道义上的责任既要区分,又要联系。

  李明舜:从《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立法本意,是把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外还要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把18岁作为父母抚养子女的分界线,把这个问题绝对化了,我觉得争议可能就在这个地方。就本案来讲,最终解决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我们考虑这个问题的第一位,说子女应该自立,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也是我们提倡的,但是每个人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搞一刀切肯定会有很多问题,而且它和我们传统的认识,和我们的伦理道德,往往会发生很大的冲突,而往往按照司法解释一刀切做出那样的判决,很多人就会认为法律已经失去人性,失去了公众的支持。

  议题二: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居住权?孩子能否向父母主张居住权?

  主持人:本案中王晨将生父告上法院,讨要的是居住权。居住权属于哪种权利范畴,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王晨有没有权利向父母主张居住权?

  许兰亭:我觉得居住权应该属于人身权,按照《婚姻法》可以将其靠到抚养费上,因为孩子既然归你抚养,你不让他住,就应该给他拿钱租宿舍、租房子,这可以类比父母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所以不让住肯定是不对的。

  王宗玉:如果我们单独从居住权的性质来讲,我觉得还是物权的性质,属于财产权的性质,或者叫做一种用益物权,是因为财产权而产生的一些权利,例如租赁的承租权、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权,都属于这种用益物权。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父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已经包含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里面无疑包含了居住所需要花费的费用。结合上一个议题,王晨要求居住权,从法律上我觉得并不是很明确,实际上可以从抚养费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当然如果王晨的父母不提供这种居住环境,那么应该支付他另行居住的费用。

  李长城:许教授认为是人身权,王教授说是用益物权,我觉得都有道理。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其主体包括子女、夫妻、父母;居住权同时是对房屋使用的权利,是对物权的延伸,是用益物权的范畴。为什么比较容易混乱?因为公房租赁的问题非常多,而且现在对居住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以前单位分房,人口是决定分房面积及排队先后很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对公有住房的获得是有贡献的,所以应该有一份居住权;其次在房屋拆迁的时候,也会体现家庭成员的作用,拆迁的时候,如果户籍有我这个人存在,国家规定,按照人口有折算系数,变相承认居住人的价值和经济特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实践当中还是从司法解释来看,王晨都有权利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张裕东:建设部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的租赁条例有一个概念叫做共居人,共居应该是近亲属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使用这个房产,是共居人。当原承租人死亡后,共居人如果在本地没有其他正式住房,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个条例上反映出作为共居人享有自己的权利。结合这个案子,王晨在他父亲的房屋里面,就有居住和使用这个房屋的权利,所以他父亲赶他出去,不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他向他父亲主张居住权,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

  李明舜:关于王晨对这个房子有没有居住权的问题,我觉得首先得看这个权利的来源,既然居住权是财产权,那么他对该财产享不享有权利?从这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王晨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第二,他如果享有居住权,是根据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关系,就应按《婚姻法》里面他父亲的法定义务来确定。

  王宗玉:为什么不能从居住权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案子来讲,王晨的父母1989年离婚以后,孩子归他母亲了,跟他母亲共同生活,离婚的时候财产已经进行分割了,所以他母亲的财产已经分割清楚了,目前房屋这个财产是属于他父亲的,这是本案第一个实际情况;第二个实际情况是,1996年他父亲把他接过去,改变抚养关系,1996年户口迁到他父亲的地方来,还看不出来就是从公房的角度,或者是物权、所有权的角度,他具有居住权,单纯讲居住权确实不好解决。所以我觉得还是通过抚养的角度来理解更好一点,居住权更多是基于法律的约定、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一种权利,本案中并无居住权产生的法定构成要件。我觉得应该跟抚养义务联系在一起,如果学校给提供住房的话,他父亲还是有义务提供住房,如果不提供住房,还可提供费用。如果没有成年,单纯提供费用也是不行的。

  主持人:新闻背景里提供说王晨的生父是居住在公房里面,但如果王晨的父亲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王晨有没有居住权?

  李长城:《婚姻法》里家庭成员有一个互相扶持的义务。从具体案例来看,如果王晨本人有住房,那再到这个房里住法律上肯定不支持。前提是我需要你扶持,而且你又有能力扶持,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依据,一个法律的源泉。

  刘忠亚:解决离婚案件的时候,要解决夫妻俩居住的问题。孩子归谁,谁就解决孩子的住行。王晨原来判决随母亲,后来变更随父亲,是通过法院进行的合法变更,那父亲就应该解决他的住房及生活问题。孩子18岁以后,父母没有抚养他的义务,但是有保证他住房的义务,这是互相矛盾的。

  议题三:把孩子赶出家门算不算遗弃?遗弃应如何界定?遗弃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主持人:本案父亲把孩子轰出家门,是不是遗弃?如果构成遗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李长城:遗弃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对象都很明确。将未成年人赶出家门肯定是遗弃。我觉得本案不构成遗弃,本案不符合刑法上规定的遗弃。

  王宗玉:我觉得从遗弃的规定来讲,它的本意应该是应当尽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抚养义务。抚养是对子女,赡养是对父母,抚养是对家庭成员之间。作为遗弃的构成要件,首先应当有这三种法定义务,但在我们法律实践中,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不是很好区分;第二是有能力尽这个义务而不尽这个义务。所以我觉得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构成遗弃。从本案来讲,从抚养的角度王晨有居住权,那么将孩子赶出家门就有遗弃的问题,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和未成年的孩子或者是家庭成员赶出家门,应该构成遗弃。

  许兰亭:《刑法》第216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是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从本案来讲,王晨已经成年了,又没有患病,从对象上讲不符合。

  张裕东:我认为就本案来说,王晨父亲的行为不是遗弃。首先王晨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不属于遗弃的对象。现在父亲不让他居住,这是一个侵权的行为,侵犯的是居住的权利。遗弃在《民法》中对其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刑法》里面关于遗弃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所以我觉得刑法里面关于遗弃行为的界定是比较清楚的规定。

  李明舜:我觉得民事上的遗弃,《婚姻法》《继承法》里面提到的遗弃和《刑法》的遗弃不能等同,民事上的遗弃范围会更广一些。理解民事上的遗弃,是更多地保护被遗弃人的权益;《刑法》上的遗弃,更多是从行为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该怎么样受到制裁这个角度。

  王宗玉:遗弃根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民法是支付抚养费、赡养费,这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涉及到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的性质、责任不一样。当然从遗弃行为来讲,可能承担的既有民事责任,也有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要求情节恶劣,造成较大的社会后果。

  议题四:年满18周岁和未满18周岁的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何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主持人:18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有其特殊意义。那么,年满18周岁和未满18周岁和父母的法律关系有没有差别?

  李明舜:年满18周岁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从积极来讲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从消极来讲就可以完全承担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父母就是他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他是被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父母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许兰亭:该不该承担责任,合法不合法,罪与非罪,18岁绝对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本案中,18岁以前父母就有抚养的义务,18岁以后就不是法定义务,可以量力而行。

  王宗玉:这种区别,从民事的角度去看,首先主体的独立性不一样,不满18周岁,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不独立;年满18周岁,主体独立了,要承担民事责任,确实是有很大差别的。其次,未满18周岁父母是监护人,年满18周岁父母就不是监护人,当然精神病除外;另外从抚养义务来讲,不满18周岁,父母还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年满18周岁,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了,当然对于虽然年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还有抚养的义务。另外,未成年子女对外造成损害,父母得承担责任,而成年子女对外造成损害,父母可以不承担责任。

  张裕东:我认为年满18周岁和不满18周岁最大的差别就是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孩子主要是享有权利,义务较少,父母主要是承担义务;年满18周岁以后,从父母那里享有的权利就少了,要承担的义务就越来越多了。

  李长城:我们现在过分强调父母的义务,现实生活中要让孩子尽早成长起来,让孩子有责任感,这有好处。

  主持人:刚才大家提到与本案类似的案件有很多,对于这类社会问题,我们是否能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使得产生争议的空间少一些?

  张裕东:社会事物是千差万别的,指望法律把一切都解决不现实。法律不是万能的,只能调解最简单的问题,其他都是靠伦理道德来解决,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

  李明舜:我觉得法律以这种稳定的、有限的条文规范无限的社会生活肯定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我想法律归根到底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人服务的,而且在这里面,它更多的是一种权衡利弊的结果,是利益斗争的产物,所以在这里面,我觉得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怎么样能够使当事人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了,使社会感到这个事情是处理公平的。所以我觉得关键是法律的司法者怎么把握立法者的精神,为什么很多判决判出来之后,让人感觉很生气,很不公平,要说明显违反哪个具体规定很难定,但是肯定跟总则的规定是冲突的,因为文字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民法上那么多的解释方式,你得有目的、体系、逻辑的解释,归根到底就是要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不管是立法也好,司法也好,必须是法理和情理结合,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人们注意,如果只顾法理,不顾情理,最后也可能导致没有道理。

  刘忠亚:2001年修改《婚姻法》,对夫妻俩离婚规定得比较细,但是对子女的问题规定比较少,针对18岁以上和18岁以下的问题立法上要解决。这已经变成现实问题了,法律界定一定要清楚。

  王宗玉:关键来讲,法律只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杠杆,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要从我们社会的实际来出发,来解决我们这个社会的实际问题,说科技以人为本,实际上法律也是以人为本。(王晓东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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