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证据法即将呈报人大 证人可拒绝作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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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0日09:3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通讯员邬耀广 杨小梅) 我国证据法缺席的局面即将成为过去,历时两年多编写修改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今天将在广州完成第四稿的讨论,之后将呈报全国人大。1月18日-20日,《民事证据法》研讨会在广州中院法官培训中心召开,全国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讨论。“民事证据立法在我国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情,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一部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如此告诉记者。 据有关专家介绍,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关系到每一件民事官司的命运和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运行,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要求民事证据立法的呼声一直很高。 作为《民事证据法》草拟小组成员之一,全程参与了编写的汤维建教授介绍,1999年7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起草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稿成文,到目前已四易其稿。“此次讨论修改后,专家建议稿将不再进行讨论,直接呈交给全国人大。”《民法典》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是《民事证据法》草拟小组的召集人。王利明表示,由于学术界争议较大,目前尚不能确定《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以后是单独立法,还是作为统一的《证据法》的一部分,或增加到《民事诉讼法》中,“但只是个名称的问题,内容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了。” 《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首次出现了“拒绝作证权”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 全新的《民事证据法》出台后,跟以往的司法实践相比较增加了哪些新的东西?会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哪些方面的影 响?记者为此专访了《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主笔人汤维建教授。 “伊妹儿”可作证据使用 汤维建教授告诉记者,《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中证据的形式大大地得到了丰富,电子证据成为新的证据形式,另 外,专家证人、鉴定结论、询问当事人等也作为单独的证据形式。《民事证据法》中首次将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分列,以适应 电子信息的广泛运用,“伊妹儿”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够 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视为原件。将专家证人从证人证言里单列出来,可以使某个行业的专家在庭上不就案件的专门问 题作证,而只是提供专业知识(如渔民可就某个案子涉及渔业作证,农夫可对某种农作物的生长规律作证),更加合理和规范 。 另外,当事人陈述在以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民事证据法》则规定只有对当事人讯问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原因是,当事人与案件往往有利害关系,如果将所有当事人陈述均列为证据使用,势必削弱其证明力。 当事人“自认”须负责任 《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用了一个小节专门论述“自认”,其中,“自认撤消”是此前从未提起过。 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或不加争执的诉讼行为。对于 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包括经审判人员询问并说明其法律后果后,既不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 的,均视为“自认”。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举证责任可以由合同来约定 《民事证据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职务侵权中应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担 证明责任。环境污染诉讼、医疗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另外,《民事证据法》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可以以合同形式约定,也就是说,当你和一个你所不熟悉的领域与人做生意 ,你又担心掉入“合同陷阱”时,你可以约定某些特定的要件,发生纠纷时,由对方来负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后果。 任何人皆被推定为既未违法也未曾违法 “任何人皆被推定为身心正常”,“任何人皆被推定为既未违法也未曾违法”,“正确写明地址和交邮的信件,推定 为收件已在通常的邮寄期内收到”,“婚姻存续期间出生或受孕的子女,推定母亲的丈夫为父亲”……《民事证据法》列举了 近20种“推论”,因法律上“推论”而受益的一方当事人对推论的事实不负证明责任,而其对方对推论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 责任。“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审判人 员相信具有优势证据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更具有可信性。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或者超过“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主张事实的存在。 可自请鉴定人与法院的鉴定人质证 过去只有法院可以委托鉴定人,《民事证据法》则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选鉴定人,也可以一致要求法院指 定鉴定人。另外,凡以鉴定机构名义担任鉴定人的,无论是庭前还是当庭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都应当派员接受法庭的询问,否 则其鉴定结果不得采纳为证据。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自请专家与法院的鉴定人质证,使鉴定结果更加透明、公正。 作证豁免权是人性化的体现 现行的诉讼法中,都是规定“所有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民事证据法》里,却出现一个词:“拒绝作证权”, 规定具有血缘关系及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丈夫或前夫的证词,涉及儿子儿媳的案件中,父 亲可以拒绝作出不利儿子的证词;编辑对作者的个人情况及活动内情,有权拒绝作证;医师、药剂师、律师、公证员在职务上 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也可以拒绝作证。 汤维建教授告诉记者,客观公正不能作为一个唯一的标准,基于各种价值取向的考虑,如要妻子作出不利丈夫的证词 ,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让医生、律师作出不利于客户的证言,也会影响到该行业的发展,因此,给一些特殊人群作证豁免权 ,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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