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李遗失 乘务员赔三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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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1日10:37 海峡都市报 | ||
案例去年春节后,傅先生从香港到深圳,乘坐深圳至漳州的班车回祖籍漳州探亲。车到漳州后,已是夜幕时分,旅客们纷纷下车向乘务员领取各自的行李,乘务员也忙着将行李从车下的行李箱中取出,与旅客交来的行李号牌核对后将行李交还旅客。 傅先生最后一个领取行李,可剩下的是54号行李,而傅先生手上拿的号牌却是56号。原来,乘务员误将傅先生的56号行李发给了拿54号号牌的旅客。当乘务员和驾驶员发现发错 事情发生后,傅先生要求赔偿遗失的行李,索赔金额5200元。乘务人员同意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眼看归期已近,傅先生心急如焚,无奈之下,他接受亲友的建议,拨通了12315的电话,向“漳州315”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漳州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确认是因乘务员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傅先生行李物品的遗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车乘务人员赔偿傅先生3000元人民币,并向傅先生赔礼道歉。 陈敏 消费提醒 旅客在旅途中托运的行李,客运公司有保管责任,一旦遗失也有赔偿责任。如果在旅途过程中发生行李遗失的情况,旅客应在到达后立即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因此旅客千万要保存好行李牌,假若旅客遗失行李牌,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因为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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