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拒不执行 上级法院也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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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2日02:30 中国青年报 | ||
78万国家赔偿两年不赔暴露法律漏洞? 本报记者任彦宾 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已经两年多了,但内蒙古呼和浩特中汽汽配公司至今没有拿到78万元的国家赔偿金。“难道法院的判决真的要成为一纸空文?”王英明一脸惆怅地 1997年7月2日,内蒙古商都县内燃机电器厂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王英明、王文海等3被告拖欠货款及利息6.051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15日,新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英明的存款6.0515万元及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后来查清,商都县内燃机电器厂的货款是被他们的销售人员卷走的,并非我们拖欠。”王英明说。 1997年7月17日,新城区法院的3名工作人员到呼市金川开发区中汽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英明的父亲王尚君)执行裁定,欲进后院汽车配件库房查封王英明的财产,遭到了她的弟弟王晋明的拒绝。 王晋明提出库房不是王英明的,而且拿钥匙的人又不在,无法开库。法院工作人员没能进入库房,就在库房的门上贴了封条,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注明“汽车配件价值6.0515万元”,让王晋明签了字。之后,还是以保全王英明财产的名义,又将前院钢板厂厂房内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产品查封。 查封期间,正值雨季到来。8月11日,王晋明发现库房内积水,立即通知新城区法院。法院两次来人查看,但未作处理,又将库房封住离开。8月18日,中汽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君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清点库房物资及损失,法院答复自己清点。8月21日,中汽汽配公司申请呼市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共同清点了库内物资,确定锈蚀报废汽车配件价值为64万元。随后,中汽汽配公司向新城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新城区法院认为,中汽汽配公司库房内物品遭雨淋损失的直接原因不是贴封条,而是该库房房顶没有防水层,中汽汽配公司对其配件保管不善。而且,库房内的物品均系陈旧车型配件,不值那么多钱。1999年5月25日,新城区法院作出《赔偿确认书》,认为其当时执行裁定的“方法不当”,“有一定错误”,同意赔偿6.45万元。 法院的赔偿数额中汽汽配公司无法接受,王尚君随后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汽汽配公司同时委托北京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呼和浩特公证处公证的物品明细表中所列的受损汽车配件进行了评估,结果是“评估价值为78.2592万元”。 呼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中汽汽配公司的赔偿请求。经过调查,确认新城区法院查封中汽汽配公司库房的行为违法,“查封数额远远超过请求的范围”,“查封的对象与裁定不符”。2000年6月,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赔偿确认书》中赔偿6.45万元的决定,裁定新城区法院赔偿78.2592万元,经评估的锈蚀报废部分配件归新城区法院所有。 中院的赔偿决定让王英明一家人松了一口气。据王英明介绍,1999年,父亲王尚君含恨去世,母亲随后也病倒,“收到中院的赔偿决定我满心欢喜,以为可以给九泉之下的父亲一个交待了”。但她很快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赔偿决定是作出了,却执行不了”。 据呼和浩特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呼尔查介绍,中院一直在努力执行,但执行工作受到了新城区法院的冷遇。“我们的方案是先清库、后赔偿,新城区法院应该先将经评估的锈蚀报废配件清点拉走。2002年的10月25日和11月11日,我们两次发出执行通知,但新城区法院不太配合,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呼尔查说。 对于呼市中院赔偿决定的执行方案,新城区法院表示同意,但认为自己拉走损失配件“不合适”。“新城区法院现在是被执行单位,中院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他们可以先将损坏的汽车配件拉走并租房存放,此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我们承担。但我们不能拉,因为我们认为中院的裁定不合适,有许多事情还没有搞清楚,我们也向高院提出了申诉。”新城区法院副院长梁利平对记者说。 梁利平说,新城区法院承认自己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方法不当”,给中汽汽车配件公司造成了损失,教训也是惨痛的。但中汽汽车配件公司的损失并没有中院裁定的那么多。2000年8月,新城区法院书面向自治区高院申诉,表示了对中院赔偿决定的不同意见,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高院并没有正式受理新城区法院所谓的申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原告和被告,不存在申诉的问题,而是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关系,赔偿决定作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永平介绍说,“但高院对新城区法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违法是事实,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损失有多大、数额是多少、公司有没有保管不当的责任需要核实,高院认为应该进一步调查,但并没有撤销市中院的决定,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 虽然是上级法院,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也只能“协调”、“督促”其下级的新城区法院,而无法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呼市中院副院长赵也夫说:“《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对执行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曾书面请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拍卖的强制性措施,高院予以了否定的答复,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看来,《国家赔偿法》本身就存在漏洞,需要修改了。” 五六年过去了,那些锈蚀报废的汽车配件,至今还堆在中汽汽车配件公司租来的库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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