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傍晚,沈阳市商业银行发生爆炸,3人死亡,197万元遭抢,次日,沈阳警方向社会宣布,出资30万
元重金悬赏破案线索。此次悬赏数额之巨,在沈阳历史上绝无仅有。通过“悬赏”征集线索从而侦破案件(尤其是重特大恶性
案件),已经成为警方经常使用的手段。但在我的记忆中,警方悬赏的数额千差万别。报道说30万赏金“在沈阳历史上绝无
仅有”好像不太准确,此前沈阳市公安局悬赏通缉原阜新市公安局局长毛景祥的赏金就是30万。当然这在全国来说还不是最
高的,2000年12月9日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广发银行发生劫案 后,当地警方的悬赏金额是50万元。至于其他的悬赏差别
也相当大。2000年湖南常德发生的歹徒抢劫运钞车未遂案件,湖南警方发出公告“悬赏20万元”。同样在去年6月8日
,湖北省荆门市发生一起银行抢劫案,随后警方发布通告,“悬赏5万元缉拿劫匪”。从50万到5万(有的还更少),差别
十倍之多。给人们的感觉是,这些赏金的制定很随意,没有相对的标准。有人或许会说,赏金数额多少是根据案情的轻重程度
来制定的。问题是这“案情的轻重”本身也是没有标准的,在某地被认为是“惊天大案”,在别的地方或许就未必是大案。比
如沈阳的这次银行爆炸抢劫案,的确不是小案件,但是否就可以悬赏30万呢?2001年3月制造石家庄惊天爆炸案的靳如
超,公安部发布了A级通缉令在全国捉拿他,悬赏也仅仅是5万元(我发现似乎公安部发布的A级通缉令都是5万元赏金),
你能说这个案子比沈阳的这起案子小得多吗?大案发生了,警方破案心切,捉拿凶手也是民心所向。但是,警方是不会产生经
济效益的,他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缴的税金,对这样的资金的开支应该有两个原则,一是节约,能不花的不花,能
少花的尽量少花;二是透明,首先要有规则,哪些地方可以花,哪些地方不可以花,哪些地方应该多花,哪些地方不能多花,
而且最终结果也要告知纳税人。如果我们承认了财政开支节约和透明的原则,在对待悬赏破案的问题上就可以贯彻这个原则。
首先是规定对提供案件线索的悬赏范围,防止“遇案必赏”,还要规定悬赏的最高限额,此外,案件侦破后,要向公众公布赏
金的去向(可以隐去举报人的详细情况)。这样的透明操作,避免了警方的权力滥用,也满足了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有利于
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还有一种疑问,就是担心悬赏数额低,导致公民不积极举报线索。其实,大多数举报人之所以向国家有关
部门举报犯罪线索,并不是完全冲着赏金去的,前年有报道说江苏省有上百万的举报奖金无人认领就是明证。更重要的是为举
报人保密,保障他们的身体和财产不受侵害,并依法对犯罪分子严厉惩处。况且,如果大家都觉得赏金太少无法起到鼓励举报
的作用,也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提高赏金,直到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同步————总之,让赏金规范而不随意、“阳光
”而不“黑箱”,十分必要。□艾君漫画/蒙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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