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遥控爆炸案宣判 副局长阴谋杀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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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2日11:1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22日电 据南国早报报道,广西隆安法院1月20日对广西首例利用遥控爆炸装置杀人案的被告人作出一 审判决:黄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隆安县人民政府施行机构改革,隆安县水果局并入隆安县农业局后,黄在被免去原县 水果局副局长职务,同年3月黄被农业局定为待岗分流对象。 对此,黄认为是该局副局长卢××及司机陆××从中作梗造成的。同年10月,该局又决定将黄在欠103万元贷款 之事告上法庭,黄在亦认为是卢××、陆××两人针对自己干的。于是黄对卢××、陆××怀恨在心,遂产生制造炸弹爆炸, 报复他们的念头,同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黄先后购买两台寻呼机用于引爆炸弹。 随后,被告人黄在用火雷管、自制硝酸铵炸药、寻呼机、小电珠、鞭炮黑火药、玻璃瓶、新华牌大号电池、定时器发 条等物自制两枚炸弹,每枚炸弹装有炸药约0.5公斤,12月15日晚12时许,黄在将自制的两枚炸弹分别装在农业局一 辆小轿车司机座位及副驾驶座位皮套内。 12月16日上午11时,黄观察发现卢××和陆××驾驶该轿车离开县政府,10多分钟后,黄在便使用手机多次 传呼引爆装置寻呼机,当即引爆副驾驶座位的炸弹,造成卢××、潘××受伤。因该炸弹的炸药未完全爆炸,驾驶员陆××及 坐在后座的黄××幸免遇害。司机座位上的炸弹直到公安人员现场勘查时才发生爆炸,造成勘查现场的技术员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目无国法,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引爆炸装置致人受伤及国家财物受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据此,隆安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孙晓梅、余电臻、林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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