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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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07:52 北京青年报 | ||
眼下,如何督促用工单位特别是建筑公司兑现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成了各界十分关切的一个紧迫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干预,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法律援助机构挺身而出,各方形成合力,一些地方的民工被欠薪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与此同时,不断有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或建筑队包工头,满腹委屈地站出来大诉其苦,声称拖欠民工工资实属不得已,因为他们作为施工单位,本身也面临着建筑单位或上级工程发包方拖欠巨额工程款项的尴尬。 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一些施工单位确实无力给民工发工资,这是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那里得到了证实的一个客观因素。但是,建筑公司的经理,施工队的包工头,能把这些问题当做自己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吗? 姑且不论有的建筑公司并没有被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或者即便被拖欠了部分工程款,他们也仍然有能力支付民工的工资,因此他们的拖欠工资存在极大的故意与恶意;单说那些的确被建筑单位拖欠了工程款,因而无力给民工兑现工资的施工单位,他们也不能把自己“也被人拖欠”当成自己“也拖欠别人”的理由。须知施工单位是经营者,而民工是劳动者,施工单位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不能简单比照于施工单位与民工的用工关系。经营者一旦进入市场,就免不了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可能得不到顺利履行。建筑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他们之间契约关系的履行出现了障碍,施工单位应该依法追究建筑单位的违约责任(尽管这样做的成本可能很大),而没有理由把经营风险转嫁到作为劳动者的民工身上。 施工单位以自己被建筑单位拖欠了工程款为由,“不得已”拖欠民工的工资,相当于把民工作为一种要挟建筑单位的手段,鼓动民工到建筑单位门口替他们讨要工程款,企图以此既转嫁经营风险,也转嫁劳资矛盾,显然是极不负责任的一种选择。施工单位也许会说,建筑单位有权有势,我们惹不起,但他们应该知道,如果你施工单位与建筑单位相比是弱者,那么民工与你施工单位相比无疑也是弱者,你在强者面前忍气吞声,一转身又对弱者施以强者的逻辑,这与刚刚挨了王胡和假洋鬼子的打,转身就欺负小尼姑的阿Q有什么两样? 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借口,每种现象的背后都能找到存在的理由,关键要看这些借口和理由能不能成立,是不是正常。如果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成立,那么建筑单位肯定也能找出一大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所谓“理由”,照这样无限循环下去,社会伦理空前恶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的局面将不堪设想。 毫无疑问,施工单位要对拖欠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他们是解决问题的入手点。当务之急不是为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找出理由,而是要像许多地方正在做的那样,抓紧时间、千方百计兑现民工的工资!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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