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停征屠宰税 部分农业特产税缓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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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10:1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正式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和停征屠宰税的通知》这一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除保留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全部暂缓征收。缓征后,原来随农业特产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停征屠宰税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 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后,有关收购单位、收购者,不得借机压级压价;各地停征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本报记者 林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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