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提高居民“低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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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10: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张世斌)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石家庄市政府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 调整后,石家庄市辖各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2元提高到205元,县级市由每人每月143元提高到150元,平山、灵寿、行唐、赞皇、元氏、井陉6个山区县由每人每月117元提高到125元,其他县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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