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宣判 两主犯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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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17: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高志海 牛爱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京城迄今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作出一审判决。 非法为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余家单位虚开税款1.54亿余元的广东省无业人员廖少辉、廖少武兄弟,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王芳、王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刑11年和6年,并分别被处以40万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廖少辉伙同廖少武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0年10月,利用廖少武的假身份证及虚假 验资报告等材料,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了北京华辉信成经贸有限公司。2000年11月和2001年1月,廖少辉又先 后通过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均另案处理),通过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后使公司取得增值税临时及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廖少辉、廖少武等人非法为北京、上海、内蒙古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200余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份,虚开税款1.54亿余元,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税款1.41亿余元,到案 件侦查终结前,尚有1亿余元抵扣税款未被追回,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四川省无业人员王芳、北京市无业人员王浩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间,在明知廖少辉、廖少武等人涉 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帮助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发后,王芳、王浩还积极帮助销毁相关票证材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少辉、廖少武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王芳、王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对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税收征管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廖少辉、廖少武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主 犯;王芳、王浩是从犯;王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据此,根据廖少辉、廖少武、王芳、王浩犯 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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