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未必是强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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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09:27 金羊网-新快报 | ||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电“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如此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 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此前,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批复中的“明知”,他解释 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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