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草案将呈全国人大 六类人有权不作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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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09:38 北京青年报 | ||
漫画/老杜工作室 点击此处查看更多图片 -提问者:本报记者王进 -受访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 近日,一项从来没有过的“拒绝作证权”,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这让国内媒体兴奋不已。然而,这项权利是否与早已深入人心的公民有作证义务的法律 记者:有报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中写进了“拒绝作证”的新规定。公民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 张卫平:这部草案列举了公民可以拒绝作证的几种情形。可以拒绝作证的人有医护人员、夫妻父子之间、宗教人士、律师、公务员和编辑、记者。 这些人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可以拒绝作证。这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公职人员要保守的工作秘密;二是基于特殊社会关系获得的信息。如一位患者和某人打官司,对方提出护理或治疗这位患者的护士或医生知道某些情况,要求医生或护士出庭作证,而这些情况是医生或护士在医疗过程中了解到的,这时医生或护士就可以不出庭作证。这就是拒绝作证权。 记者:把这样的情形一一列举不是很烦琐吗? 张卫平:如果不列举,法律就只能原则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有规定的可以拒绝作证;二是出庭作证将危害或有损作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特殊信赖关系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问题是第二种情形很抽象,什么叫“特殊信赖关系”呢?还得作司法解释,还要列举出来,否则很可能导致一些法官滥用这一规定。 记者:这与证人有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否矛盾呢? 张卫平:一般情况下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律必须考虑对某些特殊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亲情关系;二是医护人员与患者、律师与当事人、宗教神职人员与教徒、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作证可能破坏亲情关系,危害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话,就应当设定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记者:如果这些人愿意作证,可以吗? 张卫平:拒绝作证权当然可以放弃,但国家公务员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放弃这一权利。 记者:这项权利适用于哪一类案件? 张卫平:这一权利应该适用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案件。世界上目前有这一权利的国家是英、美、法、德、奥、日、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记者还都不享有拒绝作证权。如果我国作出了这一规定,应该说是超前的。如果记者享有这一权利,就从另一方面保护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 记者:据称草案将呈报全国人大,拒绝作证权是否很快会实现? 张卫平:那还早得很。草案是专家学者提出的,属民间立法,官方尚未启动这一程序。递交上去能不能被通过,还要看社会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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