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古树名木保护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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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10:3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伊远)为加强石家庄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对该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对擅自损坏致古树名木死亡者,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石家庄市政府规定,凡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均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对经 规定要求,严禁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等;规定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不准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临时建筑。如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要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影响。 对擅自损伤、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或因管理不当导致古树名木致死的,将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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