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判决 难得的判例 一律师涉嫌偷税案审判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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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5日01:06 新华网 | ||
大连市被控偷税律师陈德惠二审被判无罪 新华网大连1月24日电迟来的判决难得的判例——一起律师涉嫌偷税案件审判追踪新华社记者傅兴宇 被控偷税的律师陈德惠,24日下午被判无罪释放。至此,备受关注的陈德惠律师涉嫌 让律师感到意外的一审判决 今年51岁的陈德惠,在中国律师界小有名气。1995年,他开通了中国第一家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998年, 他开办了中国法律顾问网,并被中华全国律师工作者协会指定为唯一一家法律网站。 2001年1月初,大连警方以涉嫌偷税将陈德惠刑事拘留,不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陈德惠,引起国内司法界人士的 普遍关注。 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各以偷税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15 万元,陈德惠本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称,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偷税额达114万余元。被告人陈德惠到案后认罪 态度不好,应缴纳的税款至今没有缴纳,应酌情从重处罚。 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陈德惠当庭提出不服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专家提出论证意见 2001年6月2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严振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华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北京大 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对陈德惠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偷 税一案进行了论证。6位著名法律专家在认真阅读了该案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律师辩护词、《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及 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陈德惠被判刑缺乏法律依据和足够证据。6位法律专家的长篇论证意见书,在陈德惠一案进入二审程序 后,递交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论证意见说,首先,《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陈德惠构成偷税罪的法律依据 。法律专家认为,一审判决书指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陈德惠在实施偷税行为时,首先是故意违反了国家及地方性税收法规 ,并且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这里所说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是指《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41条的 规定,即“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定期内其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不按期申报调整定额的, 对其超过核定税额部分的应纳税额按偷税处理”。显然,这是以地方法规作为定罪依据的。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定罪量刑 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中,根本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性税收法规”这样的规定。因此,认定偷税罪只能依据第 201条的规定,而不能依据其他什么。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特征,认定其构成犯罪,证据明显不足。专家认为,一审判决认 定被告人的偷税行为是“采取另立记帐凭证、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但从案内有关证据看,这两种行为都不能 成立。其一,起诉书和判决书都认定并认可,本案中税务机关对被告律师事务所是按“小型户定额征收办法纳税”。这种征税 方式,被告人是不需要建帐的。因此,不能将另立记帐凭证视为被告人的偷税行为。其二,本案证据表明,历年来被告人除按 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按照税管人员的要求填表申报纳税外,没有实施过其他纳税申报,没有任何证明被告人“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的书证或其他证据,这是明显的证据不足。 第三,案内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偷税的犯罪故意。偷税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也是一种欺骗性犯罪。但案内没有陈 德惠隐瞒营业收入、故意偷税的证据。此外,被告人应记而未记入正规现金帐的95万余元现金支出,不应计算偷税额。 艰难的二审精彩的辩护 2001年9月6日,陈德惠被控偷税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顾永忠、罗力彦两位辩护律师当庭为 陈德惠作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称,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的、实行定额包税的个人所有 的律师事务所。他完全是按照税务机关的安排纳税的,所以根本不存在偷税犯罪问题。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了大连 市地税局做出的陈德惠偷税鉴定结论后,顾永忠立刻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因为法庭并没有事先将如此重要的最新证据告知检 察人员和辩护人。然而,法庭在休庭后没有采纳顾永忠的意见。这时,顾永忠再次请求发言。得到审判长许可后,顾永忠宣读 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 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 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何时开庭日期待定。顾永忠感谢法庭尊重了律师合理建议。他说,这表明中国的 法制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 2001年9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陈德惠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对上次法庭提供的委 托大连市地税局做出的陈德惠偷税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大连市地税局与此案有利害关系,让它做鉴定缺乏客观公正 性;并且向法庭提出大连市地税局应当回避的请求。鉴于辩护人的请求,法庭在开庭45分钟后休庭近一小时。然后审判长宣 布继续开庭,并表示经请示院长批准,驳回辩护人提出的回避请求。在法庭辩论时,顾永忠再次重申了一审时的辩护观点。罗 力彦则特别强调,不能把律师当作一个特殊的纳税群体,认为懂得法律的律师少纳税就是犯偷税罪。检察人员在辩论中坚持一 审的判决是公正的。 2001年12月27日,此案二审第三次开庭。法官当庭宣读了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做出的关于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从1995年到1999年期间纳税情况的最新司法鉴定。该鉴定与上次二审开庭时法庭宣 读的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它所认定的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的少缴税额更高。 陈德惠的辩护律师顾永忠、罗力彦对这份最新的司法鉴定再次提出质疑。他们在法庭辩论时说,这份鉴定仍是由税务 机关做出来的,而辽宁省地税局是大连市地税局的上级。因此,它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值得怀疑。而出庭的检察员坚持认为税务 机关有资格作此鉴定,认定陈德惠有偷税犯罪的故意。二审法院的第三次开庭,还是在没有做出宣判的情况下结束。 从那天起到2003年1月24日法院宣判陈德惠无罪,时间整整过了一年多。许多法律工作者和旁听的公民,都认 为这个无罪判决来得太迟了。而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更是体会到了其中的艰难曲折,深感公正的判决来之不易,留下的法律 思考和审判积累很多。陈德惠的辩护律师罗力彦说,律师涉嫌偷税,本身就是法律、社会、媒体和公众视为敏感的问题,对司 法审判来说也不是一个简单案件。虽然审判的过程有些曲折和复杂,但是我真的感觉到了法律的温暖和结果的公正。我们的法 律和审判机关,越来越尊重事实和保护无辜。此案的判决,也将成为中国审判涉税案件的一个难得判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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