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下半旗违反《国旗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6日12:22 南方都市报 |
|
-马上评论
全国工商联第九届执委会副主席李海仓遭枪杀不幸逝世,举国震惊。全国工商联的几位领导、山西省的领导、闻喜县
的领导都表示了哀悼。但闻喜县东镇镇政府门前,记者看到国旗降下了一半。1月25日的《华商报》在报道这条消息时还配
发了照片。如此降半旗显然违反了《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 半旗志
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第二
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同时规定:“依据本条第一
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据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
者国务院决定。”李海仓是杰出的民营企业家,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两次当选为全国劳动模范,但按照“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作出杰出的贡献”的标准,似乎还算不上;就是符合第一款的第三条规定的这一标准,是否需要下半旗,也要由国务院决
定。至于“李海仓同志治丧委员会”发布了举行追悼会的日期,却也没有消息证明“治丧委员会”是由国家成立的或者国务院
对此作出了决定。当地的人们在沉痛悼念李海仓的时候,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既然有《国旗法》,治丧活动还是要依法办
事才好。不然的话,李海仓在九泉之下会多一层不安的。□殷国安
新浪天堂隆重发布,百万玩家迎接公开测试
|
|
| | |